學憲法講憲法演講稿一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利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利的來源。公民權利是經過憲法確認的,而國家權利是人民通過的憲法所賦予的。其次,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利的目的。國家權利的設置是以公民權利為對象,以維護公民權利為目標的。再者,國家權利是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通過有組織的國家權利,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國家權利是一柄雙刃劍,它既有維護公民權利的作用,假如行使不當,又會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為了既發揮國家權利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又避免權利行使不當造成對權利的侵害,必須保持國家權利與公民權利之間的調和與平衡。國家權利與公民權利之間的調和與平衡是國家繁華富強、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條件。假如權利過于膨脹,權利則必定萎縮;權利空間過大,權利空間則必定狹窄;反之,假如權利過于膨脹,沒有足夠的權利空間,致使無政府狀態,社會失往秩序,終究侵害的依然是公民權利。因此,既要避免國家之權被濫用,侵犯公民之權,以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要避免公民之權被濫用,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憲法》的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眼前一概同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就明確了我國公民在法律眼前的地位是同等的,享有同等的權利,同時要履行應盡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出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是公民在法律眼前的公平權的明確規范。對國家行政部分而言,要想更好地維護公民權利,除做到不侵害公民權利以外,更重要的是認真履行職責,嚴厲打擊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在具體執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時,要做到依法行政,違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讓違法分子有漏網之魚。這樣才能保持社會秩序的良好運作,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良好環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同等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也是憲法在保護公民權利這一精神內涵的重要體現。總之,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保持國家權利與公民權利的調和與平衡。作為行政管理部分的工作職員,我們必須始終牢記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精神,牢記權利是人民賦予的,我們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于人民之上的特權;只有為人民謀取幸福和安寧的義務,沒有侵犯公民權利的特權。這是我們神圣的憲法責任,也應是我們對人民的莊重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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