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同志指出: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而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地大物博,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80%以上,因此,強化農村基層的民主與法制建設,促進基層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推進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具有十分重要意義。近年來,大田縣各級各部門在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中從實際出發,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探索和積累了一系列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初步形成了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模式和路子。使我縣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找到了切入點和突破口。都貫穿著“系統工程”觀念、“以人為本”原則和“關鍵在黨”的思想,使我縣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當前,廣大農村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稅費改革穩步推進,基層黨的建設不斷加強,治安局勢比較平穩,總的形勢是好的。這為我們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后,農村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比如在經濟方面,農民收入增長減緩,有的地方農民負擔還比較重,有些地方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壓力還比較大;一些地方的盜竊、搶劫、殺人、放火、傷害等刑事案件比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延包、園林承包、農民負擔、基金會、村委會直選,以及婚戀、家庭、債務、宅基地糾紛等引發的人民內部矛盾時有發生,邪教、非法宗教活動也不容忽視。
這對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提出了挑戰,我們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性、迫切性?!叭齻€代表”重要思想,歸根到底就是要實現、維護、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目前,農民群眾有“四盼”,即盼富裕、盼穩定、盼公正、盼尊重。這“四盼”就是群眾根本利益的一種反映。每一“盼”都與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密切相關。今后,全縣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就是要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緊緊抓住“村”這個環節,全面落實民主法制建設的各項措施,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F就如何強化基層民主法制建設談幾點粗淺認識。
一、農村社會穩定是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首要任務和重要目標
擴大基層民主、完善基層法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創造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平穩運行,為百姓謀利益??偨Y實踐經驗,我們發現,一個區域的民主法制建設工作往往與其經濟發展水平是成正比的。因此,對于發展相對滯后的后進村,要采取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辦法,以機關干部下村掛職為契機,對后進村進行集中整頓轉化升級,工作中要堅持把民主法制建設的成果轉化為推進農村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的現實動力,使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發展。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快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搞好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不斷增加農民收入。
要用發展和改革的`辦法解決農村出現的新問題;要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理農村人民內部矛盾,及時發現、解決影響農村穩定的各種糾紛,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貫徹“嚴打”方針,嚴厲打擊嚴重危害農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動,特別是各類霸頭和黑惡勢力團伙,要堅決打掉。要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繼續推行定包案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理要求和定辦結時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負總責、綜治委牽頭協調、各部門各負其責、基層狠抓落實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
排查調處工作要始終注意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著重解決 好改革中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從源頭上防止和化解引發矛盾糾紛的各種因素。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綜治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和省綜治委《關于縣鄉兩級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意見》,積極改進干部工作作風,變群眾上訪為領導下基層接訪,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群眾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決問題,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糾紛不出鄉鎮;對于治安混亂的村莊,黨委、政府要堅持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對“亂、癱、窮、愚”綜合整治。
二、農村事務民主管理是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核心內容
要堅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把農村財務、土地承包、村辦企業、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宅基地劃分等農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務全部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要注意雙向制約,不僅要“約民”,更要“約官”。各級各部門都要尊重群眾的民主權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議事制度,規范村級重大事務的民主決策程序,凡是與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都要進入民主決策程序,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保障群眾當家做主。
?。ㄒ唬┮ズ谩皟蓚€規范”。即規范干部行為:針對少數村干部講“人治”不講“法治”,擅長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務,重政策、輕法律,說話辦事隨意性大等問題,要采取有力措施規范干部行為。通過各種學習培訓,加強教育引導,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轉變,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務型轉變,自身素質上由“經驗型”向“市場型”轉變。同時要加強制度約束,制定完善《村民委員會工作規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制度》,要充分發揮村民代表和村民大會對規范干部行為的作用,把各項工作真正納入“公開、民主、規范”的軌道。規范群眾行為:針對少數村民只要權利,不盡義務,重物質利益,輕精神文明,只顧個人利益,不顧集體利益等問題,著力規范村民行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針對性和互約性原則,結合“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對原有的《村規民約》進行重新修訂,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發送到每家每戶。組成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參加的遵規守章監督委員會,對村民遵守《村規民約》和《自治章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與村級系列文明創建評比活動相結合,與上級執法執紀部門檢查相銜接,實施激勵獎懲機制,通過精神和物質利益的雙重引導,促使村民能夠識大體、顧大局,依法支持村兩委的合法決策,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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