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為人民檢察院的一名檢察長,我個人認為按照辯證唯物主義觀點,事物都是變化發展的,和諧也始終處在變化發展的狀態。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一個和諧的法制社會,法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矗當前,在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現象中,有相當一部分問題是在法治上,也就是說沒有嚴格地依法辦事、依法辦案。因此,要實現和諧,必須加強法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根本職責就在于通過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服務。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不僅表現在國家政治體制中,還表現在司法體制和各種訴訟程序中,檢察機關通過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實施對國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的法律監督;通過行使批捕權、公訴權,實施對公民守法情況的監督;通過行使訴訟監督權,實施對刑事、行政訴訟活動和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也就是說,在我國憲政體制下,檢察機關擔負著打擊犯罪,懲治腐敗,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職責,理應在維護社會和諧中發揮重要作用。
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和諧社會是一個穩定安寧的社會。批捕權、公訴權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重要派生權,檢察機關通過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批捕、起訴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可以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服務。一是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等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二是嚴厲打擊帶有h社會性質的黑惡勢力犯罪,殺人、搶劫、綁架、傷害等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犯罪,努力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三是依法懲治各類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重點打擊金融詐騙、非法集資、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產權和走s等犯罪活動,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努力營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同時,認真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嚴重刑事犯罪,嚴厲打擊,決不手軟,對未成年犯、初犯、偶犯、過失犯,有自首、立功表現的,主觀惡性孝犯罪情節輕微的,采取輕緩的刑事政策。在打擊嚴重犯罪的同時,挽救失足者,實現法律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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