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實習心得推薦
精神科實習心得【1】
作為當代大學生,畢業前的實習是很有道理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實習,一方面讓我們有機會對專業課知識進行總結,便于查缺補漏,體驗理論和實踐的區別;另一方面實習也是我們走上工作崗位前的培訓,體驗作為一個職工承擔的責任,幫助我們將來能盡快適應工作崗位。個人之見,實習就是學習后的總結,走上工作崗位前的培訓。
一、實習學后的總結
第一階段的醫學實習地點是長清區人民醫院,我在內科三病房區實習。這個階段的實習讓我們有機會接觸到西醫內科,了解了常見內科疾病的病因、發病機制、癥狀以及簡單的臨床用藥,這也讓我們意識到自己所掌握的西醫內科學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并且書本上的記載與臨床是有出入的。
第二階段,在濟南精神衛生中心進行心理學實習。我在精神科三病房、心理科及門診都進行了實習,感觸頗深。尤其是在精神科三病房區實習期,病房里有八九十個病人,病種多樣。有時候主任查房時會給我介紹病人的典型癥狀。若當時我感覺沒有把握,查完房我趕快翻看那位病人的病歷,再看看課本,結合起來,使自己對這個疾病有更深刻的認識。雖然我們沒有學習過精神病學,但我們學過變態心理學。經過一段時間的實習,我感覺自己對課本里講的癥狀部分掌握的不好,容易混淆。但在結合了典型的病例之后,加深了對疾病的認識。我還認識到以后無論學習什么知識,都要踏踏實實,結合實際,一步一個腳印的打牢基礎,不至于走上工作崗位后束手無策。
二、實習崗前的培訓
雖然實習崗位和工作崗位可能不一致,但是我認為很多地方都是相通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遵守規定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任何單位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只有每個職工都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工作才能順利進行。首先作息時間方面,兩個階段的實習都是在醫院進行的。醫院里每天早晨都要交班,一般在八點,這就要求醫生和護士八點前到醫院,而且不能無故提前下班,擅自離崗。當然作為實習生,我也不例外。其次服裝要求,在醫院里當然穿隔離衣。我們專業沒有發,我借了一件很厚的長袖。五月份,天氣很熱,但還是堅持穿,而且帶實習卡,因為這是我們的標志。這也告訴別人,我們是新來實習的,請多包涵。
(二)遵守職業道德
人有社會性,是講道德的。我們作為社會的一員,即將從事自己的職業,職業道德也是我們每個職工都應該遵守的。在醫院里,我們要對病人負責,關心病人,不歧視病人,真誠地為病人答疑解惑。
(三)學會保護自己
我們做好工作的前提是先保護好自己。不論是在精神科還是內科,醫生都很重視病歷的書寫,因為這是解決醫患糾紛的證據,是保護醫生的法寶。二者不同的一點是在精神科,更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因為精神病人傷人是不負法律責任的。我在精神科病房實習的第一天,盧主任就提醒我,當病人走向你時,注意他的眼神不對就趕緊跑。曾經就有一個實習生被精神病人打得頭破血流。其實,不只是醫生,其他職業也如此。只有在保護好自己的前提下,才能搞好工作。
(四)搞好人際關系
當今社會,人際交往越來越重要。一個人的力量是渺小的,要完成一項工作,往往需要各個部門的共同努力。在醫院,醫生和護士需要配合,醫生下醫囑,護士負責執行,當有問題時趕緊向醫生詢問,共同為病人治療疾病。醫生和醫生之間也是需要溝通的。對一種疾病沒有把握時就要和其他醫生探討,或是請其他科室醫生會診,當然這也是本著為病人負責的態度。除此之外,還有上下級關系,和其他單位的關系等。有一個廣泛的交際圈和良好的人際關系,不僅是工作所需,而且是生存所需。
只有經過實習,我們才知道前段時間的學習還有什么不足,那些地方還需要更加努力。只有經過實習,我們才能從各個方面鍛煉自己,提高自己,為將來能順利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因此,我認為,實習就是學習后的總結,崗位前的培訓。
精神科實習心得【2】
1 保護性約束和隔離問題
《條例》第32條第3款規定因醫療需要或者為防止發生意外必須對住院治療的精神疾病患者暫時采取保護性安全措施的,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決定,并在病程記錄內記載和說明理由。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穩定后,應當解除有關措施。精神科護士對有嚴重傷害、破壞或自殺行為的患者絕不能放任不管,其后果將非常嚴重,采取約束和隔離措施是必須的,迫不得已的。但必須取得患者監護人的同意和委托。臨時去獲取這種知情同意顯然不可行,應在患者入院時給患者監護人講明理由,簽訂必要時采取保護性約束和隔離措施的知情同意委托書。《條例》規定保護性安全措施應當由執業醫師決定。護士應近醫囑執行,不得越權任意施行。在采取安全措施時要給患者說明理由,盡可能爭取患者的理解和合作。同時要按保護性約束和隔離的護理操作規程正確實施,確保患者和他人的安全。患者病情一旦穩定,立即解除約束和隔離。事后在護理記錄和交班報告中記錄實施經過,充分反映采取這種強制性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須明白,保護性安全措施盡管是醫療和安全所必須,但畢竟侵犯了患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對患者的心靈傷害甚大,很多患者長久耿耿于懷,甚至引發患者的報復。所以,這種安全措施要依法施行,慎之又慎。
2 意外傷害事件
精神病患者的住院過程中發生自殺、自傷、攻擊、毀損事件不可完全避免,不少患者是防不勝防。關鍵是這種意外事件醫院管理有無過錯,醫護人員是否盡職盡責。《民法通測》第160條規定: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2]新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3]既往這類意外傷害事件發生后,通過醫患雙方協商或患者單位調解都能得到通情達理的解決,極少牽涉法律問題。醫患關系的這一頁已經翻過去了。現在面臨的'是依法執業,依法醫療。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有過錯,沒有盡到職責,使患者受到了傷害,造成了不良后果,輕者要給予經濟賠償,重者要受到刑事處罰。有時患者受了傷害,醫護人員并無過錯,也會長久陷入醫療糾紛之中。在臨床護理中,要不斷提高專業護理知識和技能,及早識別患者自殺自傷、攻擊傷害行為的征兆,及早采取相應護理措施,防范于未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把克盡職守提高到法律層面去認識和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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