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高檢院政治部、公訴廳共同組織實施為期一周的“全國檢察機關公訴人員全員電視網絡培訓”結束了,本人按照院的統一安排,全程參與觀看了培訓講座。聽課過程中,雖然有時候邊做案件摘錄,邊聽講座視頻,但還是一心作了兩用,認真聽了課,并做了筆記,而且獲益匪淺。現將學習的心得體會匯報如下:
一、對課程的總體印象、評價
1、授課師資陣容豪華,內容豐富。從授課老師來看,既有龍宗智、陳瑞華、張明楷、王平、梁根林等當前刑法理論界的知名學者,也有倪建華、邵青春、王艷萍、季剛等司法戰線上的實務專家。從授課課程設計看,既有對法律理論高屋建瓴的解說,也有對司法實踐具體問題的真知灼見,兼顧了理論與實踐、理念與操作、實體與程序、法律與政策等方面。從理論到實踐的往返,對具體案例的得道分析,的確讓我品嘗了一周的司法大會餐,營養豐富,可以增強我們解決司法實際問題的能力和素質。
2、貼近公訴業務,可操作性、實踐性強。授課老師圍繞了公訴改革與我國公訴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刑事證據的審查判斷與運用、恢復性司法理論與實踐、刑事政策與公訴工作、認定犯罪的方法、dna鑒定的法庭證據應用、痕跡檢驗與法庭證據、“兩個規定”的理解及在公訴工作中的運用和出庭實務若干問題等九個課題進行講座培訓。授課安排貼近檢察工作,特別是我們公訴工作的實際,可操作性、實踐性強。老師們授課風格各異,但都深入淺出,易于理解。聽完講座之后,可以讓我們在實際的公訴工作中認真地體會、理解,然后具體地應用、實施。而且老師們在講課中,也指出了我們在實際中易犯的問題和錯誤,讓我們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多注意避免,并提出了具體的解決方法,為我們解決實際、具體問題開了良好的處方藥。
二、對各講座的記憶、遺留印象及心得體會
1、龍宗智教授的《公訴改革與我國公訴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講座,從公訴的含義、特點及其在中國的發展、改革、完善等方面展開。圍繞公訴權到底屬于行政權還是司法權的問題,闡釋了公訴權在我國的具體情況。這一講座,雖然屬于純理論性質,但讓我們了解了公訴權性質、特點,公訴權的歷史發展過程,公訴權的改革方向,公訴權的發展前景等等理論前沿問題,對于我們把握今后我們檢察工作,特別是公訴工作明確了方向。另外,龍宗智教授從比較法的角度,對我國公訴權的發展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公訴權的發展做了比較,突出了我國公訴權的特點,及提出了未來公訴權改革的方向。同時,論述了公訴權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問題,讓我們知道公訴權的發展、檢察官行使公訴權的保障制度,任重道遠。
2、陳瑞華教授的《刑事證據的審查判斷與運用》講座,結合《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具體談了刑事證據的特點,即證據的三性【合法性、客觀性(或真實性)、相關性】的新的理解,然后又從公訴業務的角度出發,具體分析了七類法定證據及出現的新證據——電子證據的審查方法,理論聯系實際地、深刻地理解和闡釋了證據的三性。在講解證據三性的時候,也從宏觀上講述了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等等存在問題。個人覺得,這是對老問題(基本理論問題)的新看法,屬于舊瓶裝了新酒,切中公訴工作實際。在具體分析具體證據形式的審查時,又針對不同的證據類型,提出了不同的審查方法,如,說到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警察作證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收獲頗多。關于證人出庭作證,個人覺得,光光研究還是不夠的,目前中國尚未有一部法律或者相關的法律、發條規定證人的出庭義務,也沒有證人作證的保障制度,而且中國也缺乏證人出庭作證的傳統,也卻乏證人出庭所需要的經濟基礎,要實現證人出庭作證,還需等待漫長的過程。就拿中國的刑事法庭來說吧,設置簡單,不專業,和其他法庭設置無二,只有審判席、公訴席(原告席)、辯護席(被告及律師席),證人出庭率不高,證人席是虛的,有的連基本的證人席都沒有,更不要說證人休息室、候審室了。這些都不利于證人出庭,更不要說保障證人的出庭義務了。本人曾辦理過一起故意傷害案,就是缺乏這樣的物質條件,再加上法官、律師的組織不當,以至于辯方證人也在法庭內旁聽,沒有分別等候作證,以至于辯方提出的證人無法作證。這當然不影響公訴方的指控,但是對于無論是何方證人來說,這樣的條件是需要。
3、王平教授的《恢復性司法理論與實踐》講座,關注了當下司法改革的前沿問題。恢復性司法,說的玄而又玄,其實還是離不開非刑罰化、非罪行化、輕刑化、人性化。就是從綜合治理的角度、維穩的角度出發,也是應當尋找刑罰的替代制度、具體執行制度。畢竟,法律不是萬能。罪刑化只是針對嚴重社會危害性犯罪的。而一味的.的刑罰化、重刑化,治標不治本,解決不了社會的根本矛盾和沖突。刑法自古有之,但犯罪依然不減當年。這個情況,有的學者就認為是刑罰的失敗。其實,我們應當看到的是,刑罰只是治理社會的一個手段,而不是全部。從這個方面理解,我想,恢復性司法的提出就不是偶然。
但是,在中國要實現恢復性司法,也是需要時間的漫長等待的。刑事和解、社區服務等等,具體實施起來,就很難說不走樣、不變形了。會不會變成放縱犯罪的幌子,目前還不清楚。希望監督可以跟上,解決恢復性司法實施時的執行公平問題。另外,一項新的制度的實施,需要考慮社會大眾的接受程度、社會民眾的心里感受。沒有這一個基礎,制度的改革、變革很難成功。
所以,恢復性司法,只是一個方向,一個前途未卜的方向。
4、梁根林教授的《刑事政策與公訴工作》講座,從罪刑法定主義的現代理解、機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含義、機能,罪行法定主義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關系,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公訴工作中的實際運用等方面做了具體的闡述。記憶深刻的是,梁老師對罪行法定主義的新的理解和闡述及其在現代刑法理論的發展,清楚地認識了罪刑法定主義的“與時俱進”。另外,梁老師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單一的刑事司法政策向復合的刑事立法、司法政策的地位的上升,可以看到了寬嚴相濟的歷史發展脈絡,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承擔的歷史使命。在論述罪行法定主義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關系的時候,對比得當,分析準確,闡述有條有理。在隨后闡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公訴業務中的具體運用時,結合正在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狀況,分析了寬嚴的關系、寬嚴相濟與罪刑法定的關系。梁根林教授還提出了量刑對定罪的“反制”關系,從實踐出發,列舉了五類量刑對定罪的反制,并以此作為寬嚴相濟在法律實踐中的運用的表現。分析得非常到位,也很切合中國實際。但個人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中國的具體運用、普遍運用,還需要司法人員一顆良心,如此,良法才可以獲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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