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物權法》學習心得
通過學習,我對《物權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現實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鄰居家的果實,大到一座礦山,都有物權的歸屬問題,這些權利的歸屬和保護,客觀上需要一部專門法律來規范、調整和保障。據此,歷時13年之起草與修定,經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應運而生。現就所學的《物權法》,談談所學所得。
首先是通過學習,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了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國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體系中起著支架性作用。物權法主要從民事角度明確物的歸屬,明確物的權利人對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權利,明確對物權如何保護。物權法上所講的物,主要是指不動產和動產。物權是一種財產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聞所未聞,而今后會經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對物權法的內容有了大致的了解。《物權法》內容博大,共分五編十九章及附則,涵蓋的內容有: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物權法的原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登記制度;物權的保護。
縱觀整部《物權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個問題:一是,物是誰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對這個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其他相關人負什么樣的義務。三是,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
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爭,通過確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權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二是促進物盡其用,通過規范物權人的權利義務,為物權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擴展物業。可以說《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通過此次學習,使我了解到這次物權法的制定,基本內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內容,因內容比較多,且多與原民商法內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談。在此本人僅提及物權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內容:一是地役權。此內容全是新增內容;二是質權取代質押權。摒棄了原來質押權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質權;三是抵押權中增加了動產的浮動抵押。四是關于物權的種類及內容法定。明確了物權法定的原則,即除了物權法中明確的幾種物權種類,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內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權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認可。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明確為物權的一種方式。六是明確了征用與征收的概念。征收僅用于集體土地被國家收購后轉變為國有土地性質的這樣一種方式;而征用則指在特殊時間,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國家機關征用個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車輛用于制止犯罪等。七是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一事。八是不動產登記。提出:不動產應統一登記;登記按件收費,取消原按標的收費的規定;首次提出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如消費者購買期房,為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購房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避免房屋的再次轉讓;首次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的異議登記。九是不動產善意取得問題。以往法律均規定“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權法卻明確規定,當具備幾個條件,特別是已辦理了過戶登記的,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另外,對遺失物處理、小區車位、抵押權設立等問題一一進行了規定,便于執法人員進行操作。
最后,學習過程中使我體會到:一是,《物權法》作為國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確了。我們應當有信心學好物權法,用好物權法。二是,除了認真學習,勇于實踐,別無二法。三是,我本人也要以此次物權法培訓學習為契機,轉變觀念,提高認識。
20XX-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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