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民事糾紛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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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民事糾紛申訴狀1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系農會分給我的,分后并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后(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余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干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干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并出有書面證明,愿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著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么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著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余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_____于______年歸還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墻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后)。由于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么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經典民事糾紛申訴狀2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 **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中天力通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中天力通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中天力通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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