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儀民初字第xxx號
原告:段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
被告:王XX
被告李XX
被告李某女
原告段XX與被告x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李XX、李某女、王XX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xx公司、王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李XX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女經本庭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XX訴稱,自2010年起被告xxx公司及其揚州分公司曾在花樣年華等小區承接多起房屋裝修工程,并將之轉包給原告施工,但工程款一直拖欠,截止目前尚欠原告裝修款58 446.92元。被告李XX、李某女、王XX三人為公司股東,2009年至2011年期間,三人采用營業收不入帳的方法,將公司約463萬余元的收入據為股東個人所有或轉入李XX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蘇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賬戶,導致xxx公司成為空殼公司;被告王XX、李某女在公司被吊銷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三人的行為侵害了債權人利益,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xxx公司給付工程款58 466.92元,被告李XX、李某女、王XX承擔連帶責任。
提供主要證據:
1、原告與xxx公司工程結算表,xxx公司揚州分公司結算憑證,證明被告xxx公司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實;
2、xxx公司工商登記查詢表一份;
3、xxx現金會計xx證言,主要內容為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間,xxx公司正常經營,但營業收不入公司賬戶,客戶交現金就由李某女拿走,刷卡就入xxx公司賬戶,公司帳冊在李某女處,現在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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