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傳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傳真:
甲方受 小區某號樓的產權人—— 公司的委托,對該樓進行管理,甲、乙雙方就乙方在甲方進行管理的 小區某號樓的指定
位置進行公司廣告宣傳和舉辦產品銷售活動[或寫明具體的活動]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進行廣告宣傳、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為:某號樓大廳的某塊位置,具體位置根據乙方使用當天的具體情況由甲方確定,面積為:
二、在乙方使用上述規定中指定的場所時,如確有必要,甲方可以為乙方出具一份使用場所的說明,該說明在乙方活動結束后交回甲方。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場所的時間為:共 天。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乙方使用該場所的租金標準為: 元/天,使用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收使用場所的租金。乙方此次活動使用場所的租金共計: 元。
乙方交納租金的時間為:在本協議約定的活動開始日的前一天交納完畢。
如乙方未按本條約定時間交納場所租金的,甲方有權禁止乙方使用該場所,并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未交納租金的,無權在甲方管理的小區某號樓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產品銷售活動[或寫明具體的活動]。
五、甲方同意乙方為進行此次活動可以進入小區的工作人員數為: 人,乙方應在舉行活動之前三日,將乙方參加活動的人員名單報送給甲方,以便甲方通知保安進行準備工作,人員一經確定,不得改變。甲方可根據情況,安排制作乙方參加活動的人員進出小區或指定場所的標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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