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觀綠化施工合同(一)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 范圍內園林景觀綠化工程,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范圍:
設計圖紙范圍內的園林景觀綠化工程
1、小區大門的施工(含大門處的硬化鋪裝工程),不含道路排水;
2、草種、樹木、花卉等植物的購買、種植、18個月成活期中的養護及補種;
3、草種、樹木、花卉等植物種植土所需混配的肥料、添加劑等的購置及旋耙、攪拌、病蟲害的防治等施工;
4、綠地整理、地形塑造、新土補充、余土外運;
5、景觀燈、路燈及其電纜埋設不在合同范圍之內,但景觀燈、路燈砼基礎在本次發包范圍之內;
6、噴泉系統的安裝及調試工程在本次發包范圍之內;
7、景觀小品、園路(含步石)、制作及鋪裝;
8、燈塔和風車不在合同范圍之內。
第二條: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單價、包工期,合同價加施工簽證的承包方式。
第三條:工期及順延工期規定
一、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工之日算起,80天完工。
二、對以下兩條造成工期的延誤,乙方必須在情況發生后3日內,就延誤內容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甲方在收到書面報告3日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和設計變更內容增加);
2、因自然及社會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
三、非第2條原因或發生第2條原因但乙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順延手續,且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甲方對乙方罰款5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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