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花生購銷合作協議書
甲方(購貨方):
乙方(供貨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購銷花生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模式
乙方負責收購花生,并達到甲方要求的質量標準。甲方根據交貨時的市場價格,雙方確認后,簽訂收購合同,確定價格、數量、質量、交貨日期。甲方確定運輸方式及交貨地點。
第二條合作期限
購銷雙方確認收購合作期限為24個月,自2012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止;協議期滿后,如雙方協商同意,可簽訂新的合作協議書。
第三條收購花生質量標準及數量
1.花生果水分晾曬至10%以下;
2.根需干凈,不得粘附過量泥土等雜質;
3.發霉粒、未成熟粒、損傷粒、蟲蝕粒、發芽粒需挑揀干凈;
4.乙方每次交貨的數量必須達到噸以上。
第四條貨款結算方式
乙方每次送貨至甲方指定交貨地點時,甲方清點驗收后,當場支付貨款總額的%,余下貨款必須在天內付清。
第五條貨物驗收及異議期: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不合規定,
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三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甲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hetongfanben/6333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