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甲方):
經紀人(乙方):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從事房地產經紀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提供下列相應證件:
甲方提供:
1.“銷售許可證”;
2.權屬證件;
3.物業的具體情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
6.個人身份證。
乙方提供:
1.經紀機構“資質證書”;
2.經紀人崗位“資格證”;
3.經紀人身份證;
4.營業執照。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據實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共 項:
1.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
2.具體要求:
3.其他要求:
第三條 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對其委托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應在規定范圍之內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委托代理房地產轉讓,按成交價的 %計算支付;
代理房地產租賃的,按年租金的 %一次性計算支付;
代理房地產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 %計算支付;
其他服務項目支付 元。
服務費支付的時間、條件、金額、支付方式和結算方法,由甲、乙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條服務事項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各項服務費。乙方應將甲方已預付的服務費全部退還。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務項目,則相應減少甲方應支付的服務費。具體數額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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