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中介收費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材料一: 買賣雙方未完成房產過戶 中介仍收中介費受質疑
目前的格式合同,買賣雙方一簽約,即便沒完成過戶也不影響中介收費。 買賣雙方由于各種原因未能最終完成房產過戶,在很多人看來,這種情況下中介是不應該收取中介費的。而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如果是由于中介的原因造成最終未能完成過戶,則無需交中介費;如果是由于買賣雙方的原因造成最終未能
完成過戶,則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費。目前買房人與中介簽訂的居間合同,中介只負責到買賣雙方簽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過戶才能收取中介費。
中介承諾未兌現應退還中介費
在北京版國五條政策落地前,為了避免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北京的二手房市場曾掀起過一波購房高潮。王先生就搶在國五條政策執行之前買了一套二手房,當時中介承諾可以在政策執行之前為王先生完成過戶手續,并將這一承諾寫進了居間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與業主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費以及定金。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在政策執行前完成該套房屋的過戶手續。新政策執行后,由于該套房屋不滿五年需交納差額的20%的個人所得稅。算下來,個人所得稅要交20萬元。面對這筆高額的個人所得稅,王先生表示無力承擔。業主也表示不會為個稅買單,在該套房屋買賣無法進行下去的情況下,王先生提出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中介退還中介費,理由是中介在買房前曾承諾過可以在政策執行前完成過戶,但最終并未兌現承諾。但中介卻以未能在新政策執行前完成過戶是由于王先生的原因造成,拒不退還中介費。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的中介費還能要得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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