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分別于1999年、2009年、2012年公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三)專門對買賣合同進行了解釋,對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合同法將發揮重要作用。為方便大家學習,將上述解釋編輯整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二)(三)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法律適用范圍
第一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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