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的合同簽訂與管理
一、專題界定
勞務派遣業務是一種新的使用勞動力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服務公司,獲得所需要的各類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專題針對勞務派遣組織主體資格的確認,勞務派遣三方的權利義務,結合相關法規和案例做了解釋和說明。
二、名詞解釋
1. 勞務派遣 是由具有合法勞務派遣資質的專業勞務服務公司根據用人單位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組織社會勞動力從事各種合法勞動,并幫助其獲得勞務報酬和基本社會保障。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派遣機構是雇傭關系,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并接受相關的管理。
2. 勞務派遣企業 是為下崗失業人員從事靈活多樣形式就業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專門從事勞務派遣活動的新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勞務派遣組織應該有合法主體資格
【案例】楊先生由于不滿公司在勞務派遣中的超強度、超長時間勞動,將勞務派遣方也就是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訴諸法庭。楊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該公司在2002年后出現了大量的富余人員。2002年5月底,楊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電器連鎖公司工作。原公司仍保留著被派遣人員的勞動關系,繼續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為期兩年多的勞務派遣過程中,楊先生的工作并不順利。該公司在勞動用工方面存在較多問題,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先后與該公司發生了多次爭議,但勞動環境沒有絲毫改觀。在這種情況下,楊先生申請原公司解決接收公司的這些違法行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對于連鎖公司的違法行為,原公司并沒有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2004年8月,楊先生不xx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決定。
【評析】據查,原公司根本沒有勞務派遣資格。在勞務輸出過程中,員工都沒有與原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北京2004年就將勞務派遣機構的資格與申請過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職業介紹機構開展勞務派遣業務實行專項管理,取得《北京市職業介紹(勞務派遣機構)許可證》的,方可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申請開展勞務派遣活動的機構應具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法人資格。
而為了保護勞動者,對于三方的權、責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勞務派遣機構應按有關規定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開展勞務派遣活動的機構應與接受派遣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勞務派遣機構、員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單位三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等。本案中,原企業在沒有派遣資格的情況下派遣員工,并且沒有簽訂派遣協議,是主體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案例2 派遣單位雙方各應對員工承擔什么義務?
【案例】2002年2月,明子經上海某勞務派遣公司w的推薦,到某美國公司上海代表處(以下簡稱代表處)擔任部門主管,與w公司簽訂了期限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明子每月工資5000元,由代表處按月支付。如代表處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同時明子又與代表處簽訂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約定每月稅前工資2萬元。
2003年11月11日代表處因結構調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關系。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時領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個月工資和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他要求代表處按季度考核辦
法支付考核獎16700元時,遭到了代表處的拒絕。2003年12月底明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獎金。w公司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代表處也按約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該獎金沒有依據。
【評析】 派遣單位、受遣單位是勞務派遣關系,派遣公司與員工之間是標準的勞動關系,而受遣單位與員工之間上海認定為特殊勞動關系。法律規定特殊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對員工承擔的義務中,有三個方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和勞動保護;其他的權利義務可以由雙方來約定,比如工資報酬、保密義務。
至于考核獎,員工與派遣公司沒有約定,而代表處有個考核辦法,該辦法適用于代表處所有員工,如果按該辦法規定明子應該得到,那代表處不發是不對的。就考核獎發生爭議的,員工應該向代表處要。雙方發生爭議的也是按勞動爭議處理,先去申請仲裁。最后,派遣公司與員工約定如果代表處辭退員工了,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也終止,該條款是不合法的,否則可能導致受遣單位和派遣公司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我國法律用人單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只是該案例中員工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
案例3 員工應對哪個單位承擔相應義務?
【案例】勞務派遣公司a按實際用人單位b的要求招聘勞動者甲,并與甲簽訂了五年期的服務期協議,約定將甲派往實際用人單位b公司培訓半年,培訓合格的直接留在b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甲認為b公司不適合自己發展,向a公司提出換家公司。a公司非常為難,因為甲是特殊技術工人,除了b公司以外,沒有哪家公司需要甲。而甲又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務期協議是與a簽訂的而不是與b簽訂的,他對b公司沒有服務期的義務。a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務期協議,到b公司去上班,甲執意不從,并且天天到a公司上班,并稱自己在履行服務期協議,弄得a公司哭笑不得。甲應向哪個單位履行服務期的義務?遇到這類糾紛,a公司和b公司應該如何解決?
【評析】專家認為:甲應向a公司履行服務期的義務,因為他是與a公司簽訂的服務期協議。但具體如何履行時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應該到b公司去上班,因為他的崗位已經約定在b公司。他現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離工作崗位,是曠工的行為。a、b兩公司應該與甲進行溝通,協商不成的,應該這樣處理:a和b根據雙方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因為約定的員工不來了當然會給b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而a公司可以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訴,要求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比如法院判決a公司賠償了b公司5萬元,a公司有權就此向甲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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