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
本合同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買方”是指,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1.2、“賣方”是指,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的所有部分。
1.4、“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規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6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設計、制造、檢驗、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
1.7、“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根據合同所供應的機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
1.8、“驗收”是指買方對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后的驗收。
1.9、“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一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
1.10、“技術服務”是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1.11、“現場”是指位于為買方使用合同設備所在地。
1.12、“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起重機備用部件,包括隨機備品備件。
1.13、“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文件。
1.14、“設備缺陷” 是指賣方因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電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
2、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訂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
2.1、設 備 名 稱:起重機及附屬設備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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