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管理合同范例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甲 方:
法 定 地 址: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 方:
法 定 地 址: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條件委托乙方全權管理甲方所擁有的“ 酒店”(以下簡稱“酒店”),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條件下,接受甲方的全權
委托,對該酒店實施全面管理。
第二條 定義
甲方全權委托乙方對產權屬于甲方的“”實施全面的經營管理。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規定,本合同中有關名詞的定義,按本條的規定為準。
“酒店”是指位于,包括但不限于:
1、 間(套)帶有衛生間且設施設備完善的客房;
2、酒店所屬的各類餐廳、會議廳、多功能廳、咖啡廳、酒吧、舞廳、商 場、商務中心、游泳池、桑拿、健身等;
3、酒店所擁有的各類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停車場及有關建筑物;
4、酒店對所擁有的客房、餐廳、健身娛樂、公共場所及各類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停車場及相關的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空地、綠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5、酒店經營所需的水、電力、通訊(包括客房內電話及衛星電視接收線路)、煤氣、排水、消防等附屬設施以及空調、電梯、衛生、冷藏等設備及設施;
6、酒店所擁有的全部家具、裝置及營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家具、陳設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場所的家具、地毯、墻飾、擺件、燈具和其他物品;
(2)酒店經營所需的所有設備,包括廚房、酒吧、洗衣房、辦公室等設備;
(3)所有車輛和運輸設備;
(4)所有營運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銀器及類似物品;
(5) 酒店營運所必須的其他所有物品。
“酒店試營業日”是指酒店完全建成,乙方與甲方簽署了本合同,乙方正式接受甲方全權委托并舉行酒店試營業儀式的這一天。乙方從試營業日起,享受并承擔本合同中規定的酒店管理者的權利和義務。
“酒店正式營業日”是指酒店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并正式全面營業的第一天:
(1)酒店所有的建筑裝修、設施設備、物資和資金等均符合正式營業的要求;
(2)酒店經營所必需的各種手續證件齊全;
(3)甲方和乙方書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營業。
“會計年度”本合同所指的會計年度與公歷年度一致。但是第一個會計年度的酒店試營業日與該年會計年度的第一天不一致時,則指從酒店試營業日起至該年的12月31日為止的未滿一年的期間;本合同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終止或期滿時,則以當年的1月1日起至提前終止或期滿當日為止,作為一個會計年度。
“營業收入”是指經營酒店及其附屬設施所得的客房、餐飲、酒吧、商場、健身美容、娛樂設施、電話、傳真、洗衣、及其他各項服務獲得的應稅營業性收入之總和。
“經營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酒店營業稅金、營業成本和經營費用后的余額。
“營業稅金”是指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
“營業成本”指餐飲部門的食品成本和商品部門的商品進價等。 “經營費用”是指如下費用,包括:
(1) 酒店各營業部門的員工工資、福利費及各項費用,如辦公用品、郵電費、清潔用品、服務用品、棉織品攤銷、玻璃、瓷、銀及不銹鋼用具攤銷、制服攤銷、客房傭金、洗滌費、裝飾費、差旅費、廚房炊具、廚房燃料等;
(2) 酒店行政管理、銷售、工程維修等部門的職工工資、福利費及這些部門發生的辦公費、郵電費、差旅費、洗滌費、制服攤銷費等;
(3) 經營中發生的保險費、交際應酬費、廣告費、水電費、維修費、燃料及動力費、職工培訓費、管理公司的管理費、壞帳損失及車船牌照使用稅等。
第二章 委托事項
鑒于乙方為酒店專業管理公司,具有酒店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先進經驗,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權委托乙方為管理方對合同中指定的酒店進行經營、管理、監督和領導。乙方將本著對甲方全面負責的態度同意并接受甲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義對該酒店實施全面經營管理。
甲乙雙方的共同目的是: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使本酒店的經營、管理、服務水平達到所在地區同星級酒店的先進水平。確保本酒店在管理和服務等方面達到并保持“嘉瑞賓模式”的規定標準及國家的行業標準。
為使酒店運營有一個明確的管理權責,以達到雙方期望的管理目標,甲方將經營管理權完全充分地委托給管理方,并同意不干預該酒店的日常經營管理;而乙方所具有的對本酒店的經營管理權受本合同規定及相關協議(及附件)的限制。
作為對乙方在該酒店實施經營管理的認可,甲方除一次性支付乙方管理軟件及系統建設費用之外,還須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費并按本合同規定比例與乙方分享效益管理費。
本合同規定的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的期限為 5 年。管理期滿后,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延長全權委托管理的'期限。
第三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將下列事項委托給乙方管理:
1、在酒店正式開業前進行的各種開業準備。
2、從酒店試營業日后,日常運營所需的各種經營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對酒店進行經營管理,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對酒店進行有效管理。
第四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管理期限分為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酒店試營業日前一天;
2、第二階段:自酒店試營業之日起滿 5 年。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審批乙方提交的酒店年度經營方案,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2. 對酒店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
3、隨時對酒店財務進行審計,但應事先通知乙方,并不應該影響酒店的正常經營;
4、審查批準酒店擴建、改建計劃以及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方案;
5、可推薦一名副總經理和財務部副經理參與乙方對酒店的經營管理,但 須經管理公司和酒店總經理考核任免;
6、及時完成酒店各種設施的建設,保證酒店能夠正常經營;
7、及時辦妥酒店及酒店各部門開展經營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手續;
8、提供酒店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流動資金須在酒店對外試營業日前十五天提供,流動資金的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9、提供酒店經營所需的供水、電力、通訊、煤氣、排水等各種基本條件的正常供應;
10、保證乙方作為酒店的管理者對酒店擁有完全的經營管理權,甲方不無 故干涉乙方對酒店的管理;
11、負責繳付包括土地使用費在內的一切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并保證采取必要的行動, 保證酒店經營不受干擾;
12、甲方在經營管理中知悉的乙方商業秘密有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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