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復習重點內容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
2.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當事人。
3.合同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如甲和乙簽訂某項合同。
4.合同關系的內容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
二.合同分類
1.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合同可劃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2.典型的單務合同有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
1.要約邀請(選擇題)
屬于要約邀請的行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
2.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要約的約束力。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取消要約使其效力歸于消滅。
4.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決定的。
5.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如產品的性能、銷售對象、市場營銷情況及技巧訣竅等。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四.合同的效力
1.附條件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立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消滅根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的3種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合同。
3.無效合同主要的5種范圍: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五.合同的履行
1.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主要有3種: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指的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單選題)
(3)不安抗辯權:指的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另一方財產顯著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可能時,享有中止履行的權利。(單選題)
六.合同的保全
1.代位權的概念(單選題)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七.合同的轉讓
1.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化。
八.建設施工合同
1.訂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簡答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落實。
(5)對于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組成:
(1)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本工程所適用的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的,并附有3個附件。(多選題)
4.《通用條款》不能完全適用于各個具體工程,因此,配之以《專用條款》對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5.重新檢驗(單選題)——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暫停施工(單選題)p49
(1)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導致的暫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損失的承擔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8.施工合同的解除(簡答題)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單選題)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處理
9.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4種方式:(多選題)
1)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采取補救措施
4) 繼續履行
10.試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的條件和程序(簡答題)
訂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落實。
(5)對于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訂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對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的施工都應通過招投標確定發包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應當與招標人及時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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