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丙 方: 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家居裝飾工程監管專業委員會
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室內環境監測工作專業委員會
說 明
1、此合同文本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工程款在四萬元以上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此版合同文本適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發布時止。
2、本合同乙方應具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具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資質或行業協會核發的相應資格。
3、本合同丙方主要為甲乙兩方提供的咨詢、組織、協調及監督服務。丙方應為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或經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認可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建筑、裝飾相關行業協會或其直屬機構。
4、本合同解釋權歸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
5、為防止仿冒偽造,請到網站下載合同的正式版本。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審查備案
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 編 制 粘帖印花稅票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0號令)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特點,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裝飾裝修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施工地點: 。
1.2 工程裝飾裝修面積: 。
1.3 工程戶型(以房管局登記備案為準): 。
1.4 施工內容及做法(見附件1:《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項目確認表》、附件2:《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和做法一覽表》及附件3:《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圖紙》)。
1.5 工程承包方式,經商定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
(1)乙方(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見附件4:《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附件5:《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裝飾裝修設備明細表》);
(2)乙方(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發包人)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見附件4、附件5、附件6:《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提供材料明細表》及附件7:《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提供設備明細表》);
(3)乙方(承包人)包工、甲方(發包人)提供全部材料(見附件6和附件7)。
1.6 工程期限: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7 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價為人民幣 元,金額大寫: (見附件8:《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報價單》)。
若變更施工內容或材料等,變更部份對應的工程款按實際發生另計。
第二條 工程質量標準
2.1 本工程質量執行國家標準 50096-1999《住宅設計規范》、 50327-2001《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gb 50210-200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等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
2.2 裝修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應嚴格執行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等相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2.3 其它約定標準(在“是”或“否”對應的“”中打“√”或填寫其它標準):
(1) gb/t 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是 否 執行;
(2) _____。
第三條 丙方的責任
3.1 根據甲方的需要,負責組織不少于 家具備資質的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單位為甲方進行工程方案的設計與工程報價,供甲方擇優選擇。甲方亦可另尋設計單位或自帶設計方案。由甲方與設計單位簽訂《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設計合同》(合同編號: ),約定具體事宜。
3.2 根據甲方的需要,組織材料供應商為甲方配售建筑裝飾材料,同時組織具備資質的檢測實驗室對以上材料進行免費驗收,確保達到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甲方亦可自行選購材料,并選擇丙方組織的檢測實驗室進行有償驗收。由甲方與檢測單位簽訂《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材料委托驗收合同》(合同編號: ),約定具具體事宜。
3.3 根據甲方的需要,組織具備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有償為甲方作工程投資、質量、進度等方面的監理和驗收服務。由監理單位與甲方簽訂《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編號: ),約定具體事宜。
3.4 根據甲方的需要,在本工程竣工后,組織具備資質的檢測實驗室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有償檢測驗收,以確保達到gb 50325 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及其它約定標準的要求。丙方保證其所組織的檢測實驗室檢測收費不高于市場平均價。由環境檢測驗收單位與甲方簽訂《廣東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室內環境檢測委托合同》(合同編號: ),約定具體事宜。
3.5 對檢測驗收室內環境質量不合格的項目,丙方應督促乙方進行治理或返工,直至達標為止。
3.6 甲乙兩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在甲乙雙方認同的前提下,對施工工程進行檢測和鑒定。
3.7 合理監控工程款,向甲方保證工程款的安全;在乙方順利履行職責時,按約定及時向乙方出示同意撥款證明材料;工程款有結余時,及時同意甲方取走工程結余款。在施工項目變更時,負責督促甲方補交增加項目對應的工程款或保證甲方能取回剩余的工程款。在甲乙兩方出現糾紛、甲乙兩方尚未對糾紛達成統一意見并提供有效書面材料時,不得同意甲方提走剩余的工程款(具體可參見4.1款)。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hetongfanben/26577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