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商標使用許可人 (甲方):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定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一、甲方將已注冊的使用在 類 商品上的第 號 商標許可乙方使用在 類 商品上。
二、許可使用的`形式(獨占、排他、普通)。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具體措施為 。
五、乙方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商品產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并不得超越許可的商品范圍使用甲方的注冊商標。
七、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注冊商標許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九、許可使用費金額、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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