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編號:_________
合約編號: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將_________處地質鉆探及土壤試驗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承辦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 工程地點:請參閱工程圖說。
第二條 工程范圍:詳圖樣說明書。
第三條 合約總價:全部工程總價_________元整,詳細表附后,工程結算總價按照實做數量結算計算之。(合約附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無預付款,亦不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試驗報告,經本處第一科審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將已完成部分先付價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應依照上項付款辦法,按實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而后由甲方核實給付之。乙方于支領工程款時所用之印鑒,應與本合約所附印鑒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經正式驗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應于七日內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并依規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驗計價均應按期辦理,不得申請棄權或延期辦理。
五、施工期間如物價發生變動時,應按投標須知所附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辦理。
六、變更設計作業程序依本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八之規定辦理。如因變更設計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應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驗,其新增項目在議定單價前按甲方擬定單價之八成計價。
第五條 工程期限:
一、開工期限:乙方應于決標后五日內正式開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開工之日起五十日歷日完工。如遇障礙因素或變更設計致無法全面施工,應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因障礙因素無法全面施工工期計算作業規定辦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災人禍確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長完工日期時,乙方得申請甲方核定延期日數。
四、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完工,乙方均應于當日以書面報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結果為計算工期之依據、乙方不為報告者,甲方得徑為核定后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異議。
五、甲方所核定相關工期事項,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異議,亦不得因此提出賠償損失或停工結算等要求。
第六條 工程變更:
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工程變更設計時,依本府有關規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對于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但不得以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妥而停工。新增項目如含有合約既有單價,其單價得按物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調整之。如因甲方變更計畫,乙方須廢棄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實驗收后,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訂約時料價或新議訂單價并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計給之。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并經檢驗合格為限,若因保管不當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第七條 工程圖說:所有本工程之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本合約有關附件等,其優先級依序為開標記錄補充規定、特定條款、技術規范、合約圖說、工程詳細表,及一般規定或一般規范。
第八條 工程監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監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權。甲方工程司如發現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聽指揮,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規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損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 工地管理:乙方須遴派技師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經驗之代表常駐工地,督導施工,并負責工人之管理,嚴格約束工人遵守紀律,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工人遇有傷亡或其它意外情事,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乙方所派之負責人,非經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離工地。甲方如認為乙方所派負責人不稱職時,得通知乙方更換之。
第十條 工作場地設備:乙方對于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儲存房屋,均應有完善之設備。
第十一條 材料機具:所有材料機具,除本合約有規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備,并須經甲方檢驗(視)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須立即遷出場外。本工程內應由甲方供給之機具材料,因故未能實時供給,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過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時供給機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時,比照投標須知九之(五)(六)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加班趕工:本工程進行期間,如因工程進度落后為配合進度,甲方認為必須增加工人或加開夜班時,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拒絕,并不得要求加價。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預定進度施工時,而乙方必須在夜間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計算方式計算差額加價辦理外,對趕工必須增加之設備應提出計劃經甲方核定后得按實際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間施工單價及施工項目應連續施工者(如連續壁、反循環椿、潛盾或推進工法等等)或施工慣例應延續施工者(如試椿澆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搶
建、搶修等等)不得另予加價。如乙方未在雙方協議時限內完成不予給付。
第十三條 配合施工:與本合約工程有關之其它工程及臨時裝置,經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辦理時,乙方應與其它承包商互相協助合作,使能辦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協調,致生錯誤或延誤工期,或發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賠償。但受損之一方,應盡速于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經甲方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協議時甲方除徑行裁決外,并得在其估驗款內扣留,俟其解決上述爭議后再發還。
第十四條
一、維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暫停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備,并須事先征得甲方之書面許可方可動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個月內未開工,或停工達六個月者,應將借用之人行道回復原狀。
第十五條 環境清潔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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