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含義及特點
合同履約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并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那么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的含義是什么呢?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有哪些特點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測算辦法,交納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等沒有明確規(guī)定。由于立法滯后,政府引導、監(jiān)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國建筑領域有關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呈現(xiàn)一定程度混亂狀況。發(fā)包人、承包人為實現(xiàn)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從各自利益出發(fā),導致履約保證金的表現(xiàn)五花八門,尤其是處于建筑市場弱勢地位的建筑企業(yè)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規(guī)的這一疏漏給建筑企業(yè)增添不少煩惱和負擔。履約保證金已經(jīng)成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突出問題之一。
工程履約保證金含義、特點:
1、履約保證金的含義。
履約保證金是履約擔保形式之一。而履約擔保是工程發(fā)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guī)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fā)包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
2、履約保證金特點。
第一,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出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中標后不得追加。
第二,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履約保證金不同于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人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發(fā)包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人。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違約時,賠償發(fā)包人的損失,且并不以交納履約保證金為限。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xiàn)“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jīng)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于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
第三,履約保證金應當具有對等性。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發(fā)包人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包人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發(fā)包人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chǎn)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guī)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因此,履約保證金應當具有對等性。
第四,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履約保證金必須游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jīng)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
由上文可知,工程履約保證金的特點有:一是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二是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三是履約保證金應當具有對等性,四是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希望以上工程履約保證金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保證與擔保的關系
保證與擔保的關系分為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等情況,關于保證與擔保關系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保證與擔保是怎樣的關系
1、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2、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在合同對其確定的責任范圍之外承擔責任。
3、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則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一規(guī)定則僅適用于物的擔保是由債務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因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處于同等地位,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物的擔保或保證。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兩者均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義務。此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處理?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常有關于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問題,如何處理?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保證方式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約定不明的擔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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