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買賣合同與購銷合同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在共同遵守國家相關法律的前提下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履行各自義務后,雙方無異議簽字后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立即生效。具體內容如下:
1、乙方在甲方商行 年 月 日 ,購買 商品。乙方采用 形式支付甲方人民幣 元。
2、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并約定:乙方自購買商品之日起計算滿一年的,如果乙方要求退還所購商品,甲方無任何理由拒絕并接受乙方退還要求。乙方在提出退還所購甲方商品要求時,需出具購買商品原始發票、商品鑒定證書和無暇疵所購商品。雙方無異議時,甲方即時退付乙方購買商品原價80%現金結算。其中20%甲方作為商行成本計算,不予退還。
3、乙方自購買商品之日起計算滿二年的,如果乙方要求退還所購商品,甲方無任何理由拒絕并接受乙方退還要求。乙方在提出退還所購甲方商品要求時,需出具購買商品原始發票、商品鑒定證書和無暇疵所購商品。雙方無異議時,甲方即時退付乙方購買商品原價90%現金結算。其中10%甲方作為商行成本計算,不予退還。
4、 乙方自購買商品之日起計算滿三年或超過三年以上的,如果乙方要求退還所購商品,甲方無任何理由拒絕并接受乙方退還要求。乙方在提出退還所購甲方商品要求時,需出具購買商品原始發票、商品鑒定證書和無暇疵所購商品。雙方無異議時,甲方即時全付乙方購買商品原價100%現金結算。
如果乙方所購商品增值,甲乙雙方另行商議。
5、甲方保證向乙方所銷售商品品質和質量。甲乙雙方在簽定購銷合同前無異議,合同立即生效。
6、本合同自甲方()開業之日起正式施行,無時間限制。
7、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二:產品采購合同-買賣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
合同簽訂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于 年 月日訂立本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署
簽名及合同專用章 日期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署
簽名及合同專用章 日期
合同條款及規則
第一條 質量標準,按以下第( )種履行。
1.本合同產品應符合impca
2.本合同產品符合雙方商定的技術條件、技術協議或補充的技術要求(見附件);
第二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1.標準包裝。產品所需包裝由乙方合理包裝,適合水運和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銹。乙方應根據產品運輸要求,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凈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注意事項,任何由于乙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2.包裝物由乙方提供,不計費、不回收。
第三條 交貨方式及運雜、倉儲費用負擔:按()執行:
1.____日內的倉儲費由乙方負擔。
2.乙方代辦托運,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批次代運至合同約定交貨地點,一切運雜費用均由甲方負擔。甲方須提供書面委托,寫明貨物數量、到站和專用線名稱、收貨人等,乙方依據甲方書面委托辦理代運。
3.甲方自派運輸工具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批次在乙方工廠、倉庫或其他指定地點自行提貨,一切運雜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風險:按( )執行:
1.鐵路運輸;
2.公路運輸;
3.其它方式 。
如合同商品系化學危險品,負責運輸的一方應具備危險品運輸經營資質并應遵守國家相關安全要求。
第五條 標的物的風險及所有權的轉移
標的物的風險及所有權自交付之時轉移至甲方。即在約定時間、約定地點交付之前標的物的風險由乙方承擔,交付之后標的物的風險由甲方承擔(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乙方配送,根據運輸方式不同交付點確定為:按()執行。
①鐵路運輸:以目的地鐵路車皮為交付點;
②水路運輸:以目的港的船舷為交付點;
③公路運輸:以甲方指定地點為交付點;
④其它:。
2.執行。
①流量計出口為交付點;
②固體計量:以固體包裝不破損交付運輸工具為交付點;
③其它: 罐區交割 。
第六條 合理損耗的標準及計量方法
以雙方共同確定的()種計量方式為準。在雙方約定的交付點,合理損耗不超過()%。實際交付的產品數量在本合同約
1.以乙方企業或倉儲方提供的計量手段為準的,甲方進行監督并確認。乙方所用計量器具須經過有資質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計量人員持有國家規定的有效的資格證書上崗。
2.以甲方計量手段為準的,甲方所用計量器具須經過有資質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計量人員持有國家規定的有效的資格證書上崗。
3.以甲乙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獨立商檢機構提供的計量方式為準。
第七條 驗收
甲方自提,應在乙方交付產品時,雙方按規定提取產品樣品,共同封存樣品,以備檢驗。
第八條 合同變更與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變更或解除應采取書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單方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⑵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將合同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3.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時,應履行通知對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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