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賣方:
地址: 電話:
稅號:
開戶行及賬號: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買方購賣方生產的“冠通”牌電線、電纜產品,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買方購買見附表:
電纜正差1米,按實際米數結算。
第二條 產品的交(提)貨時間、地點:
1、產品的交(提)貨時間為:
2、產品的交(提)貨地點為:
第三條 產品的交接方式:
1、 產品的運輸方式為賣方送貨(本市),運費由賣方承擔。
2、 產品的收(提)貨人為 該收(提)貨人在賣方送貨單上蓋章或簽字,視為買方收(提)貨。
3、 合同訂立后,買方如果要求變更交(提)貨地點或收(提)貨人時,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二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否則視為未變更。
第四條 提前或逾期交(提)貨的處理
1、實際交(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不超過二日的,視為雙方守約,合同繼續履行,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2、雙方逾期交貨時間超過二天時,視為賣方逾期交貨,賣方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的千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執行。
3、買方逾期收(提)貨時間超過二天時,視為買方逾期收(提)貨,買方逾期收(提)貨部分貨款的千分之五,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4、買方逾期收(提)貨時間超過三個月時,視為買方拒絕收(提)貨,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自行處理貨物,所收貨款不予退還。
第五條 產品貨款的結算方式:
1、本合同訂立三日內,買方向賣方預付30% 作為定金賣方組織生產,貨到現場付清全款。
2、收(提)貨時,買方對產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賣方組織卸貨。
3、預付款在最后一批交(提)貨的貨款中沖抵貨款。
4、貨款支付方式為 ,買方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支票、銀行卡等支付方式代為支付貨款的,應提供該單位或個人的書面授權,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6、預付款收到后合同生效,合同內產品價格為固定價,合同簽訂后不隨市場變動,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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