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的規章制度(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企業的規章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企業的規章制度1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5)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6)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7)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8)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9)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10)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11)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12)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13)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14)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5)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16)嚴禁在公司及宿舍打架,一經發現,予于開除,同時醫藥費有打架雙方承擔。
關于企業的規章制度2
1、每天必須按時上下班,上下班必須打卡報道。新員工試用期按實際出勤為準(上班時間為,根據公司的情況,領導安排的上班時間為準)否則視為曠工。
2、請病假時,必須提前一天有書面申請,經理批準簽字,方可生效。如病情嚴重,實在到不了公司的必須在上班前打電話給上級領導,經批準方可生效,否則一律按事假曠工處理。病假回來兩日內,須交醫院醫生開出的病假條和診斷書,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并必須補上請假條。
3、請事假者,須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報備經理批準,(特殊情況另論),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
4、每周排班表定后,未經經理同意不得私自隨意調換,違者初犯,罰款10元,第二次20元,第三次40元,以此類推。
5、保持工作環境的衛生,如檢查到清潔不合格者責任到人違者初犯,罰款5元,第二次10,第三次20元,以此類推。
6)嚴禁在工作區域內吸煙,違者罰款10元每次。由此引發的其他損失,一律由責任人承擔經濟損失和相關的法律責任。
7、周會,列會,部門會議,全體人員必須參加,遲到者一律按20元每人處罰。不參加者一律 按曠工處理,如通知不到位,相關責任人按20元依次處罰。
8、工作時間服從配合領導指揮和工作安排,否則,主管有權對當事人處以10———30元的罰款。情況嚴重者,主管可申報總經理出面協調,如協調未果,公司可勒令辭退此員工。
9、公司需要加班時,必須竭盡權力的予以配合,以保證生產任務的正常運行。如客人在正常部門的工作時間內未拍完照,所參與各部門人員必須服務到最后,不得提前下班。否則,上級部門有權利對當事人處以30元以上的處罰。
10、嚴禁私拿公司的物品私用,泄露公司的機密或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搞兼職,泄露公司營銷計劃,否則一律按偷盜論處,并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和開除原籍,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
11、同組人員不得同時用餐,用餐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違者一次5元罰單處理。
12、辭職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遞交辭職申請書,有店長和總經理簽字批準同意后方可離去,否則不能領取當月工資及獎金。
13、辭職員工必須主動,完成地交出工作服,發票,等公司物品予上級領導,辦好交接手續后,由主管簽字后方可離去,否則扣除當月工資做賠償。
關于企業的規章制度3
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五個方面:
一、公司員工出勤考勤管理制度。
二、員工崗位責任制。
三、業績考核制度及獎懲制度。
四、物資領用和財務管理制度。
五、領導班子決策管理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的作用
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每一個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一套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可以在企業與勞動者出現勞動爭議時,為企業提供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 《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符合該條規定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會成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依據,從而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起到重要作用。
某加油站 《員工手冊》中有這樣的規定:員工在工作區域內吸煙,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小張于XX年2月到該加油站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加油站值班經理發給小張一本 《員工手冊》,并要求其閱讀后簽字確認。4月的一天,小張在工作中遇見多年不見的老同學,兩人聊到興頭上,老同學遞給小張一支煙。小張剛吸兩口,值班經理就飛奔到二人身邊將其香煙奪下踩滅。第二天,小張便接到加油站的解雇通知書,理由是小張在加油站內吸煙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小張覺得自己只是吸了兩口就馬上熄滅了,而且也沒有造成什么影響,于是他便將加油站告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加油站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仲裁委員會認為加油站的工作環境特殊, 《員工手冊》中規定 “在工作區域內吸煙構成嚴重違紀行為”是合理的,小張在工作區域內吸煙雖未導致嚴重事故,但已經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因此,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小張的仲裁請求,認定加油站的解雇行為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的勞動合同。而對于何謂 “嚴重違紀”、 “重大損害”,法律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這些就需要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和現狀進行明確、具體的規定。眾所周知,加油站內是禁止吸煙的,本案中的加油站為了本身的安全及社會公共安全規定“在工作區域內吸煙屬于嚴重違紀行為”是合法合理的。因此,貌似“小錯誤”的吸煙行為被認定為 “嚴重違紀”,加油站依據規章制度作出的抗辯最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規章制度不論是在企業的用工管理中還是在解決糾紛時都會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一個企業都應當花費心思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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