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范本
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快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快遞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以及相關保障、服務、安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快遞服務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快遞業發展政策,引導、扶持快遞業發展,提升快遞服務水平,促進產業聯動,滿足經濟社會需要。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市(縣)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快遞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國—家—安—全、公安、工商、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交通運輸、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快遞業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用現代信息、自動化、物聯網等技術,開展技術改造和創新,高效利用交通運輸資源,降低能源消耗,發展低碳快遞。
第六條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七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快遞服務設施布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保障快遞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快遞業發展規劃,并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包括快遞園區、快件處理場所、城鄉快遞服務網點等在內的快遞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快遞業發展規劃、快遞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應當為快遞業發展提供支持。
第九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快遞服務設施建設,統籌考慮快遞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鼓勵將工業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資源用于快遞業發展,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的,經批準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或者區域總部落戶本市;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本市總部經濟的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蘇南快遞產業園等快遞園區應當根據園區規劃,建立健全運行管理機制,完善園區功能,推動快遞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住宅區、商業區為設置快遞服務網點提供便利。
鼓勵利用城市配送網絡、郵政網點、村郵站、城市社區工作站、農村服務中心、便利店等提供快遞服務。
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利用城鄉客運班車、客運場站等開展快遞下鄉便民服務。
第十三條機場應當設置快件監管中心,建立快速安檢、配載、裝卸、交接、運輸通道,為快件快速通行、通關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快遞服務場所。
舊住宅區整治改造時具備條件的,應當將快遞服務場所設置納入提升性項目,滿足居民對快遞服務的需求。
第十五條鼓勵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車站、機場、住宅區、商業區等場所設置符合國家《智能快件箱》標準的公共智能快件箱。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智能快件箱的投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條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確保安全和不影響通行的前提下,為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停靠等提供便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利用快遞服務車輛從事快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參照省有關規定制定快遞服務車輛管理辦法。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投快件使用的非機動車,應當按照市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統一標識。
第十七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區、商業區、學校以及其他封閉管理的場所,應當為快遞服務提供通行、臨時停車、派送等便利。
快遞收派員無法按址當面投交快件,經收件人同意交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收發室代收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收發室應當代收、代轉。
第三章 快遞服務
第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推進服務質量體系建設,加強快遞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的快遞服務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鼓勵提供高于國家標準的快遞服務。
第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布提示公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上門取件服務的,應當在承諾或者約定的時限內完成;不能按照約定時限上門取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收寄快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導寄件人如實填寫快遞運單;
(二)提示寄件人是否選擇保價或者保險業務;
(三)當場核對內件物品性質等運單信息;
(四)告知寄件人收費標準、賠償方式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五)準確標注內件物品重量、資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分揀快件,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分揀快件,不得野蠻分揀快件。
第二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的,經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為簽收。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后尚未投交的快件,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對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快件予以簽收。
快件注明為易碎品以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要求當面開拆驗收。
對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的快件,快遞收派員應當在快遞運單上注明情況,并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遞收派員共同簽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字的,快遞收派員應當予以注明。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代收貨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付款;驗收時,可以檢查內件外觀,清點內件數量,但不能對內件進行試用。
第二十五條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與運單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用戶對賠償事項未約定的,對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賠償。
第二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于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快遞收派員在收寄、投遞過程中,應當穿著具有企業統一標識的服裝,并佩戴工號牌、胸卡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工作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經營許可期內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遞服務。
臨時停止或者暫停提供快遞服務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妥善應對快遞業務高峰期,制定快遞業務應急預案,做好業務量監測,加強服務網絡統籌調度,避免造成快件積壓,并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處理用戶投訴。
第三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市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收集、統計、分析運營信息,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完整,并按時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第三十一條提供快件代收、代轉等快遞末端公共服務的,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場所、人員以及設備,并接受市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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