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為規范和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不少地方都會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水量,保障公眾生活飲用水安全,滿足用戶用水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等法規和規范,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和工業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通過建設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市供水管道取水點至二次供水計量水表之間設施的總稱。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壓力水容器)、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住戶計量水表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運行維護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
省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負責全省城市二次供行業管理,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在二次供水設計審核、建設、運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導和督查。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供水價格審批權限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費辦法、標準。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維護城市供水安全、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動、拆除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為保障城市供水管網正常運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應滿足城市供水調度要求,避開高峰期蓄水,對影響城市供水管網正常供水的,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產權人限期整改。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施應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的規定以及“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應采用節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設備,滿足安全使用的規定,符合環境保護、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統的選擇應進行經濟技術比較,根據使用特點,可選擇程序配量供水、變頻調速供水、疊壓供水、氣壓供水等方式。
第九條 為推進二次供水節能型技術、設備、產品的應用,省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應當收集、掌握全省二次供水節能型技術、設備、產品的應用情況和售后服務情況,并依法建立全省二次供水節能型技術、設備、產品推薦名錄庫。名錄庫實行年度公布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納入名錄庫的,建設單位應當優先納入招標范圍;取得特定專利和專有技術的,可依法實行邀請招標;未選用名錄庫節能型技術、設備、產品的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設計方案,各供水企業不得下達確認書。
第十條 設計單位進行的二次供水設施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因設計質量缺陷導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運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已審查通過的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新建工程項目必須配套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所需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由建設單位承擔。
產權人需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執行設計、施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建設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產權人)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單位,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消毒,并經依法設立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建設單位應委托城市供水企業依法由其組織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建設單位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委托專業施工安裝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法規對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設施施工招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應當依法、依標準改造、補建。
第三章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城市供水企業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組織安裝施工的城市供水企業。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收并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改(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后,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應當組織有關城市供水企業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將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收并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權的,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二次供水設施的委托運行、維護管理協議。
第十八條 對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不論采用移交所有權或委托運行、維護管理的,產權人都應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由城市供水企業進行二次供水設施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執行,不合格的由產權人自費整改至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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