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1
一、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提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脫貧致富步伐,根據中央、省、市扶貧資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脫貧攻堅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是指國家和省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所支持的項目,主要包括發展資金項目、以工代賑資金項目、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項目、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項目、扶貧貸款貼息資金以及其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等。
(三)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主要用于產業扶貧、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扶貧對象和扶貧干部培訓、扶貧貸款貼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額扶貧貸款風險補償、扶貧產業政策性保險補助、扶貧對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等個人繳費部分補助。
(四) 按照目標、任務、資金和權責“四到縣”的原則,項目審批權原則上下放到縣,實行縣級審批、省市級備案、鄉鎮實施和初檢、縣級驗收,實行鄉級報賬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轄區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其主要負責人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六)項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縣負總責、鄉鎮(街道)抓落實、工作到村、扶持到戶;
2.政府推動、市場導向、社會參與、農戶自愿、分工協作;
3.規劃引領、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戶施策、獎優罰劣。
(七)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區域發展與脫貧攻堅實施規劃,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扶貧對象需求和貧困村整村推進目標、重點扶貧產業等建立完善項目庫,并逐級報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八)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切實做到結對幫扶、精準脫貧“五個一批”。完善扶貧開發長效機制,不斷增強內生動力,確保到2020年穩定實現扶貧對象“兩不愁、三保障”的扶貧開發工作目標。
二、項目申報和審批制度
(一)項目申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資金計劃和工作重點,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布。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結合扶貧對象需求,從本級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并向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申請,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和業務人員對項目進行論證或者實地勘察,并出具立項評估意見。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項目外,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為有扶貧開發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項目申報單位申報項目時應當填報省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的《貴州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申報建議書》。
(二)項目審批和立項。堅持扶貧項目審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驟”(七流程即:省下達資金計劃→縣制定項目申報指南→鄉鎮申報項目→縣級扶貧部門初選項目→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項目立項→項目申報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縣批復項目實施方案后下達項目資金;十步驟即: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申報指南→競爭立項并立項批復→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審批實施方案(縣鄉錄入電子平臺)、下達項目資金計劃→項目及時報備→分級分類公告公示→請款、項目實施及報賬→項目驗收和評價→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和效益優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開競爭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擇優確定符合要求的項目,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縣級人民政府在省下達資金計劃后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下達項目立項批復。
(三)項目實施方案批復。項目立項后,項目申報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施方案的審查和批復,同時會同本級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縣扶貧辦審核后批復。
(四)項目備案。實施方案批復文件下達后20個工作日內,各項目實施單位通過“貴州扶貧云項目信息平臺”將批復的項目相關信息逐級報省、市(州)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要求將有關信息錄入“貴州省涉農資金監管系統”。
(五)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能立項。
(六)項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由貧困農戶提出申請,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結合貧困農戶幫扶規劃安排,確保項目到村到戶。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偽造、拆分項目;不得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于與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無關的項目;除續建項目外,已得到批復的項目不得以相同建設內容向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其它部門重復申報。如有以上行為的,扶貧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當年和下一年度項目申請,同時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項目實施和管理制度
(一)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示公告制、檢查驗收和績效評估制,并按要求進行項目竣(完)工決算審計。
(二)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為項目申報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承擔扶貧責任,建立貧困農戶利益聯結機制,確保扶貧對象受益。在征得受益農戶同意后,項目可由項目實施單位協議委托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專業大戶組織實施。
(三)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的進度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批和備案。需要調整項目的調整和備案,應當在項目資金下達后3個月內完成。需調整而逾期未調整,或者不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進度推進,或者項目實施效果不好的,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將責令其整改,同時通知財政部門停止撥款、報賬,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級財政總預算收回后交同級扶貧主管部門按規定另行安排。
項目實施方案批復文件下達后未及時啟動項目或未按照項目實施方案要求完成實際工作量的,由縣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視情況另行調整安排。情節嚴重的,除進行全縣通報和調整項目外,視具體情況扣減該單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資金。受政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不能按期實施的項目,不屬于以上調整范圍。
(四)項目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五)項目實行分級分類公告公示制度。
項目立項后,項目審批單位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公開項目相關信息,主要包括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同時公布監督電話,受理并反饋社會各界反映的意見和問題。
項目啟動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項目區通過公開欄(墻)、項目標志牌等公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資金來源、資金構成及規模、政府采購及招投標情況、預期目標、受益農戶、主管部門監督投訴方式等。
(六)項目實施和管理過程中有關事項屬于政府采購和招投標范圍的,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有關規定執行;未達到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標準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要求實行陽光操作。
(七)產業扶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項目質量保證金制度。受協議委托的項目承建單位或者物資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金額的5%-10%向項目實施單位交納項目質量保證金,項目完工并通過驗收后,按照協議規定退還質量保證金或轉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交納比例、退還時限、違約責任、賠償事宜等由各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通過協議明確。
(八)各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信息化建設。項目啟動后,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在每次撥款或報賬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所在地、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情況、農戶受益情況等相關信息錄入“貴州扶貧云項目信息平臺”,并由扶貧項目主管部門逐級向上一級報送。受協議委托的項目承建單位必須定期向項目實施單位報送項目進度等情況。
未按要求報送信息或者未按實施方案完成項目進度的,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將通知財政部門及時停止項目撥款、報賬,同時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整改。
(九)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將扶貧對象受扶持情況錄入“貴州扶貧云項目信息平臺”,并報縣扶貧項目主管部門。
(十)項目全面完工后,項目實施單位進行初級驗收,并申請縣級驗收,經縣級驗收合格,由項目實施單位將項目移交給項目經營主體或所在的村委會進行后續管理,并建立后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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