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章制度匯報
第一章 總則
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 員工日常行為規范
第一條 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律解職。
第二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條 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 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 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
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 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條 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有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躍級呈報。
第九條 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第十一條 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二條 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遇困難及時匯報,做到有始有終;
第十三條 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
第十四條 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生事故者依法論處。
第十五條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員或最后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設備的電源關閉。
第十六條 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占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七條 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
第十九條 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第二十條 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
確實掌握及了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范圍;
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交辦事情完成后,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
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借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
第二十一條 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
深切了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
1. 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
2.對于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并重視教育訓練及考核;
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征募流程的規定提出申
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征募事宜,經部門經理應試(口試、筆試或特定測試)合格。
第二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后,經總經理核準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
由部門經理書面(人員聘用申請書)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任用。
第三條 部門經理應將核準后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征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并送交人事
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
第四條 新進人員于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
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
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三張;
3、其它必備的證件。
第五條 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并經過試用期后,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 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3個工作天內為試崗期,考察期間薪資是以當地最低工
資水平給予;考察期滿合格后進入試用期,職員試用期為1至3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簽訂勞動合同。
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
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雇,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十五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新進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天者,當天薪資延后至下月薪資發放天時一起發放。
3、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
4、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準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一個月)。
第七條 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
1. 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
2. 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
3. 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
4. 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
5. 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
6. 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
第八條 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以書面(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表),呈報總
經理考核的,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條 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后復經任用者
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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