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關于學校績效工資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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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關于學校績效工資制度范本【1】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粵人發〔2009〕59號)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
我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在編正式工作人員。
二、實施步驟
第一步,從2009年1月1日起在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專學校實施;
第二步,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
三、績效工資總額及構成項目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中除全國工資之外的部分全部納入績效工資總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由兩項津貼構成:(一)保留現行特區津貼,繼續單列運作;(二)新設立“基礎津貼”,分為48檔(見附表1),與特區津貼聯動運作。基礎性績效工資須嚴格按規定的標準發放,財政核撥經費事業單位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在條件成熟后實行工資統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由人力資源保障(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實行總額管理,各單位在核定的總額內自主制定分配辦法,按規定程序報批后自行發放。
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見附表4)、過節費、年終考核獎、計劃生育獎繼續按現行政策運作,其中年終考核獎的計發基數調整為全國工資與績效工資之和。
四、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核定及分配
(一) 在各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統一項目及標準的基礎上,財政核撥經費事業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辦法為:本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總額÷70%×30%; 財政核撥補助事業單位的核定辦法為:本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總額÷60%×40%;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核定辦法為:本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總額÷50%×50%。目前財政核撥補助、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未實行崗位津貼制度的市屬高校(含市高級技工學校)、市地稅局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超出核定工資額度的合理收入,經人力資源保障(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可暫予保留,今后調整績效工資額度時逐步沖銷。
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以各單位每年1月在編正式工作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總額為基礎核定,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如年度內相關因素發生較大變化(如人員增減、基礎性績效工資調整標準等)的,可申請重新核定。
(二)各單位要充分發揮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激勵導向作用,完善內部考核制度,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三)各單位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要在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工作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并在本單位公示,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五、規范退休(退職)人員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歸并為全國統一退休金、特區津貼、“綜合補助”、“保留補助”。其中,“綜合補助”按退休時的職務(崗位)層次發放(見附表2), “保留補助”按退休時特區津貼相對應的檔次發放(見附表3)。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的80%發放“綜合補助”、“保留補助”。退休(退職)人員過節費繼續按現行辦法發放。
六、經費來源
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所需經費,財政核撥經費單位由財政承擔,其他經費類型單位自行解決。
七、有關具體規定
(一)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后,我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調整為全國工資與特區津貼之和,但計繳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不變。
(二)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實行與考勤制度相掛鉤的機制。
1.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日內,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批準擅離工作崗位的,相應扣除基礎性績效工資: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扣除半天基礎性績效工資;超過1小時的,扣除1天基礎性績效工資。
2.嚴格實行事假審批制度。工作人員請事假,必須按管理權限報批。當月請事假在1個工作日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不予扣除;超過1個工作日的,按其超過的事假天數扣除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1個月內事假天數累計達10天及以上的,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部扣除。
3. 嚴格實行病假報批制度。工作人員請病假,應按規定報批。1個月內病假天數累計在10天(含)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不予扣除;超過10天的,按其超過的病假天數扣除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1個月內病假天數累計達20天及以上的,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部扣除。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給。
4.未經批準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扣除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
以上病假、事假天數,當月累計,跨月則重新計算。工作人員日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每月實際工作天數21.5天計算。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
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請哺乳假的,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5%計發。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審查、羈押而脫離工作崗位的,在此期間停發績效工資。經審查后,未受到處罰或處分的,績效工資予以補發。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補發。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及刑事處罰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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