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培訓協議書
協議規定了相互之間的必須履行的義務和應當享有的權利。 是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思后訂立的。下面請看小編帶來的企業安全培訓協議書!
企業安全培訓協議書【1】
甲方(學生): 友好提示: 乙方:xxxx美術培訓中心
甲方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甲方學習時應經過 監護人的同意。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或代理人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 請及時咨詢。 甲方或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 部條款。
為了加強XXX班安全管理,增強雙方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安全事 故的發生,明確XXX班和學生或學生監護人在學生安全學習的責、權、 利,及時妥善處理學生安全意外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 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 自愿的原則,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學校(乙方)權利與義務
⑴學校應當根據美術培訓課程安排,保質保量的完成教學大綱要求。
⑵學校定期聘請專職老師,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學校指派管理人員具體負 責學生安全工作,加強學生安全管理。 ⑶學校不得使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 動,學校安排學生參與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學生的健 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⑷學校老師處理學生安全工作,及時了解學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矛盾。 ⑸學校在學生進入美術培訓班后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險種及保額等在后 面另附詳細說明)
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權利與義務
⑴一旦學生出現意外安全事故,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權了解事實真相,依法 確定責任,依責有權享有法定權利。
1 ⑵學生有權在學校接受安全知識教育,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權了解學生在校 教育情況、安全情況等,有權向學校提出有關學生在校教育、學生安全教育管理 的意見和建議。 ⑶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與學校配合,教育學生不得有曠課、夜不歸宿、 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或 者變相等嚴重違反美術培訓學校規定,違反社會公德及違法犯罪的不良行 為。 ⑷學生有事、有病需要請假的,必須向學生管理人員請假;一旦接到學校反 映學生有無故曠課或夜不歸宿行為時,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高度重視,主動配合 學校及時查找,或者公安機關等部門請求幫助。
三、違紀責任
出現以下安全事故,由學校承擔違約責任: ⑴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提供的校舍和其它教育設施引發的安全事故;
⑵學生在校期間, 因管理人員或任課教師擅離職守而出現的安全管理責任事 故; ⑶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期間,因學校組織 責任引發的安全事故; ⑷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安全保衛、防火防盜等嚴重責任事故引發的學生事 故; 出現以下事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承擔違約責任: ⑴學生在放學后或正常節假日在校外出現的安全事故; ⑵學生違反校紀校規,不服從學校統一管理引發的安全事故; ⑶學生非因教師、學校的教學、教育管理的過錯原因引起的自殺,受他人教 唆、脅迫、引誘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導致的安全事故; ⑷學生自身不小心或有特異體質未告知學校等原因引發的安全事故和患病 未及時治療的傷亡事故。 ⑸學生在正常生活、娛樂活動中,因意外導致學生之間出現的安全事故; ⑹學生教學、生活等設施改造活動中,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四、免責條款:
因臺風、龍卷風、暴雨、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引發的安全 事故,由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解決。
五、其他:
⑴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議解決, 協商不成的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執行。 ⑵協議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 則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審理。 ⑶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⑷合同有效期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學生): 監護人: 年 月 日 乙 方:xxxx美術培訓中心 責任人: 年 月 日
企業安全培訓協議書【2】
甲方(學生): 乙方:xx教育培訓中心 友好提示:
? 甲方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甲方學習時應經過監護人的同意。 ?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或代理人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如有疑問請及時咨詢。 ? 甲方或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為了加強星華教育培訓中心安全管理,增強雙方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明確星華教育培訓中心和學生或學生監護人在學生安全學習的責、權、利,及時妥善處理學生安全意外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學校(乙方)權利與義務
⑴學校應當根據培訓課程安排,保質保量的完成教學大綱要求。
⑵學校定期聘請專職老師,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學校指派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學生安全工作,加強學生安全管理。
⑶學校不得使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學校安排學生參與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⑷學校老師處理學生安全工作,及時了解學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矛盾。
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權利與義務
⑴一旦學生出現意外安全事故,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權了解事實真相,依法確定責任,依責有權享有法定權利。
⑵學生有權在學校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權了解學生在校教育情況、安全情況等,有權向學校提出有關學生在校教育、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⑶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與學校配合,教育學生不得有曠課、夜不歸宿、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或者變相等嚴重違反培訓中心規定,違反社會公德及違法犯罪的不良行為。
⑷學生有事、有病需要請假的,必須向學生管理人員請假;一旦接到學校反映學生有無故曠課或夜不歸宿行為時,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高度重視,主動配合學校及時查找,或者公安機關等部門請求幫助。
三、違紀責任
出現以下安全事故,由學校承擔違約責任:
⑴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提供的校舍和其它教育設施引發的安全事故;
⑵學生在校期間,因管理人員或任課教師擅離職守而出現的安全管理責任事故;
⑶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集會、文化娛樂、實踐等集體活動期間,因學校組織責任引發的安全事故; ⑷學生在校期間,因學校安全保衛、防火防盜等嚴重責任事故引發的學生事故;
出現以下事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承擔違約責任:
⑴學生在放學后或正常節假日在校外出現的安全事故;
⑵學生違反校紀校規,不服從學校統一管理引發的安全事故;
⑶學生非因教師、學校的教學、教育管理的過錯原因引起的自殺,受他人教唆、脅迫、引誘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導致的安全事故;
⑷學生自身不小心或有特異體質未告知學校等原因引發的安全事故和患病未及時治療的'傷亡事故。 ⑸學生在正常生活、娛樂活動中,因意外導致學生之間出現的安全事故;
⑹學生教學、生活等設施改造活動中,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四、免責條款:因臺風、龍卷風、暴雨、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引發的安全事故,由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解決。
五、其他:
⑴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⑵協議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⑶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⑷合同有效期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學生): 乙 方:XX教育培訓中心 監護人: 責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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