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傳真件的證明力
一、 數據電文、數據電文證據的概念
1.數據電文
我國關于數據電文的法律概念基本上源于《電子貿易示范法》,《電子簽名法》第2條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②
2.數據電文證據
顧名思義,數據電文證據就是指用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受或儲存的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它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電文證據,如電報、電傳、傳真;③另一種是電子證據,如電子交換數據、電子郵件等與計算機緊密聯系的證據。④
電文證據是以電報、電傳、傳真等記載的思想內容事證明案件事實,具有書證的特點。⑤
二、 數據電文證據理論
1.數據電文證據學說
就數據電文證據定位問題,即數據電文證據究竟屬于證據種類中的哪一類還是單獨一類,人們先后提出了視聽資料說、書證說、物證說、鑒定結論說、混合證據說和獨立證據說等多種觀點。⑥
2.數據電文證據原件理論
就數據電文證據是否具有原件形式問題,有人認為,電文證據中除電報外,電傳、傳真均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原件形式,僅是一種類似復印件的文本。⑦另有人提出了電文證據“擬制原件說”,并進一步說明合同傳真件雖然不是電子數據本身,但屬于發送意圖使其具有與電子數據同等效力的復本,因此歸為電子書證原件應不為錯。⑧
前述數據電文證據“擬制原件說”的立論依據如下:
美國在《聯邦證據規則》、《統一證據規則》等證據法典均規定“文書或錄音的‘原件’是指該文書本身或錄音本身,或者制作者或發行者意圖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復本,如果數據被儲存在計算機或類似裝置里面,則任何可用肉眼閱讀的、表明其能準確反映數據的打印物或其他的輸出物,均為‘原件’”。聯合國貿法會與加拿大立法者也持這種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表面上看只有照相底片才是原件,但由底片沖洗出的任何相片常常也被視為原件;表面上看拷貝的錄像帶是復制件,但在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過母帶復制的淫穢錄像帶都是原件。⑨
筆者贊成擬制原件說,但是,就合同傳真件來說,傳真當事人第一次持有的合同傳真件才是證據原件。當然,如果一份合同傳真件的書面形式、原件及保存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也不能認定該合同傳真件是證據原件。
如:甲與乙互發傳真訂立合同,假設雙方傳真過程如下:就合同內容雙方達成一致后,甲在草擬的合同上簽章后傳真給乙,乙接收甲簽章的傳真合同在該合同上簽章后又傳真給甲。此時,甲第一次持有的雙方簽章(該簽章均是傳真顏色)的合同傳真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雙方簽章(該簽章中甲的簽章是傳真顏色,乙的簽章為本顏色) 的合同傳真件均是證據原件。如果甲、乙接收對方傳真合同后,有復制、更改傳真合同行為時,則應作如下區分:
其一,如果乙將接收的甲單方簽章的傳真合同另行復制多份并簽章,該多份合同(該合同的簽章,甲的簽章是傳真顏色,乙的簽章為本顏色)均為原件,其他文本均不能認為是原件。但是,如果乙將接收的甲單方簽章的傳真合同內容更改,或另行復制時未能體現收件人和發件人收發傳真時間及發件人等信息情況下,盡管乙在該傳真合同上簽章,也不能認為該傳真合同是證據原件。
其二,如果甲將接收的乙簽章后的傳真合同(該簽章均是傳真顏色)另行復制多份,并且甲未對傳真合同內容作任何更改,且復制件明確顯示了雙方收發傳真時間,則該多份合同傳真件均是證據原件。
三、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原件及保存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4、5、6條規定了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原件形式的構成要件及保存要求,立法者規定該方面內容采用了法律擬制手段。該法不僅先于民事訴訟法律和民事證據法律界定了數據電文的證據地位,而且該法也同時確定了數據電文證據是證據法體系中獨立的證據種類。
數據電文證據的獨立性著重體現于法律規定了數據電文證據書面形式、原件、保存要求等相關方面的構成要件。
1.就數據電文書面形式而言,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
(二)可以隨時調取查用。
2.就數據電文證據原件形式而言,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3.就數據電文保存要求而言,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四、 合同傳真件證據的證明力
在司法實務中,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一般情況下先解決該證據的資格問題,然后再處理該證據的價值大小。
筆者認為,欲考查合同傳真件證據原件的證明力,應當將其與傳統書證原件比較。
合同傳真件是數據電文證據之一,其生成、發送、接收及儲存均以紙張為介質,更類似于書證,但是,其形成的過程又有別于書證。較一般意義上的書證而言,合同傳真件證據原件的真實性較低,但是,因其屬于直接證據、原始證據,所以,其證明力應好于其他間接證據或派生證據;同時,認定合同傳真件證據原件應當適用補強證據規則,即只在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該類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1.證據、證據能力、證明力和證據規則
“證據”是一中性詞,既指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審查的證據,即關聯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還沒有被確實(即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還未確定)的證據材料,又指經過法律程序審核的可以作為法院裁判根據的證據,即關聯性、真實性和合法性已被確實(即具有證據能力)的裁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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