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協議書的模板
1. 協議范圍及目的
1.1 為明確供應商產品質量責任,確保各種原材料產品質量滿足本公司產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產順利進行,經買、賣雙方商定達成的協議;
1.2 本協議之目的為約定雙方技術質量條款,據此詳細制定并執行有關零部件產品的質量目標和質量保證;
1.3 根據賣方提供產品類型的不同或實際情況的需要,買方/賣方經過協議后可以對不適用的條 款進行刪除;也可另頁追加相應的條款;(刪除或追加的項目必須有雙方代表的簽名及加蓋雙方公司公章)
1.4 本協議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保留一份;
1.5 本協議從買賣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
1.6 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屬買方(天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 質量管理體系
2.1 賣方應建立并維持有效的質量、環境和禁用物質管理監控體系,并根據這些體系的規定來制造、控制和管理;
2.2 賣方應取得正式權威機構對上述管理體系的認可證書,并定期復核、保持其有效性;對于賣方暫時沒有正式取得權威機構的認可時,至少保證符合買方已提出的內部管理體系的要求,最終以獲得權威機構的認可為目標。
2.3 若買方通知賣方其品質管制能力無法保證產品的品質(含環境、禁用物質監控)時,賣方有義務修正其品質(含環境、禁用物質監控)保證體系和控制流程,以滿足買方要求。
3. 產品認可
3.1 賣方提供給買方的產品應獲得買方的認可;
3.2 賣方在提供給買方待認可樣品時,需附上賣方批準的自檢報告,針對于汽車零部件產品,賣方按PPAP等級3向買方提交PPAP報告,只有在報告獲得批準后方可生產、出貨;
3.3 賣方應按買方提供的圖紙(屬買方客戶指定供應商,買方客戶已提供圖紙也相同規定)作為技術規范要求,如圖紙未作要求或要求不詳細時,要與買方確認;
3.4 賣方每批來料要提交質保書或檢測證明,須確保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若因賣方提供虛假資料,導致買方在使用或售后產生額外的損失,損失的費用將全數由賣方承擔,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3.5 買方在懷疑賣方提交的產品特性不符合或提交報告不符合時,無須得到賣方的認可,可將產品提交第三方試驗室檢測,檢測結果合格由買方承擔檢測費用;發生檢測不合格時,由賣方承提檢測費用,產品的損失費用也將全數由賣方承擔,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4. 變更管理
4.1 賣方產品被買方批準認可后,如賣方必須進行以下任何變更,應事先得到買方的書面認可,必要時須提供樣品給買方測試,合格后方可變更;針對汽車零部件應重新提交PPAP報告再次認可;
4.1.1 產品零件外觀和規格型號的變更;
4.1.2 賣方工程變更,包含機器、材料、方法、測量、生產環境的變更;包裝變更,模具變更及賣方
自己的供應商變更.
5. 原材料和工藝控制
5.1 賣方須對其產品所用的原材料進行控制,并把所用到的原材料和賣方的供應商名稱和技術規格在自檢報告中詳細注明;
5.2 賣方應對買方產品所使用的原材料進行質量控制,建立、保存和維持賣方的進料檢驗的記錄;記錄的保存時間按本協議中的第7項、第7.3條規定的年限執行;
5.3 賣方必須對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并在規格書中詳細標明,賣方須建立、保存和維持工藝過程的監控和文件記錄;記錄的保存時間按本協議中的第7項、第7.3條規定的年限執行。
6. 驗收規則和質量水平
6.1 賣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產品符合買方的質量要求,若賣方提供的產品在買方生產線、買方客戶生產線或市場中產生質量事故,造成買方或買方市場產生費用損失,賣方須承擔賠償責任及附帶的相關責任;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6.2 賣方應保證不發生混料和少料事故,混料和少料事故將視為不合格,并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6.3 賣方在產品出貨前進行檢驗,并將檢驗的報告提交給買方備案;
6.4 賣方的產品應符合圖紙、產品規格書的要求,否則視為不合格給予退貨處理;由此造成買方的損失,將由賣方承擔;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6.5 賣方交貨經買方確認為不合格,買方通過電話、郵件或出具《質量抱怨書》、《8D報告》等方式反饋給賣方,賣方必須在買方規定的時間內對不合格批次作出暫時改進措施,不能影響買方的正常生產與出貨,如不能在買方規定時間內對做出處理、或處理進度緩慢,影響到買方的出貨或生產停線,買方在通知賣方但無需得到賣方同意的前提下,轉由買方派人挑選或加工使用,由此造成的買方的損失,包含但不限于買方的生產線停線、額外之加工、全檢或其它費用等,由賣方承擔;賠償標準按本協議中的第10項中的規定執行;
6.5.1 買方出具《質量抱怨書》、《8D報告》必須在買方規定的時間內回復,供方在接到正式投訴后
的24小時內回復3D報告,五個工作日內回復完整8D報告;逾期未回復時需向買方質量管理部說明原因并得到認可,逾期3個工作日以上、且未得到買方質量管理部的認可,視為對此次質量問題處理有拖延,賣方承擔500元/次的責任處罰。
6.6 賣方承諾在提供給買方的產品,在買方進料檢驗、生產線及買方客戶產生的月度批次不良率在0%以下(計算方法: 月度不良批次數/月度供貨總批次數*100%; 其中月度不良批次數由來料檢驗不良批次數加上生產過程中反饋的不良及客戶端反饋涉及到的來料不良 三者的總和)不良率;在買方正常使用條件下,賣方的產品在買方的生產加工過程中的月度不良率不超過50PPM;(計算方法: 針對同一型號產品, 其月度總不良數/月度總的出貨數量)
6.6.1 若賣方提供給買方的產品,在買方生產月度不良率超出本協議的要求,買方有權利要求賣方質
量部門最高管理者整理所有相關的品質資料(含所有不良分析,統計圖圖表,效果確認,以及相關工程文件等),至買方質量管理部門做品質檢討,及討論和制定整體的品質改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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