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參加經營,只出資協議書
篇一:投資協議(投資人不參與經營的)
投資協議由:投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身份證號: ,籍貫
乙方:,身份證號: ,籍貫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投資經營項目: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注冊資金:壹佰萬元。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計算機及手機網絡工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網頁設計、制作;網絡工程;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各類廣告;產品畫冊、包裝、標識設計、制作;承辦展覽展示活動;企業營銷策劃;企業管理咨詢;信息咨詢;辦公用品、百貨、服務器、電腦配件批發、零售;
第三條:法人及運營:
公司注冊法人由 擔任,公司由乙方管理、運營。
第四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有權利了解乙方運營項目及運營情況,有義務向乙方提出運營建議,積極支持乙方運營工作。
2. 甲方為乙方出資萬元現金作為公司項目啟動資金(以銀行轉賬憑證為準),及北京市門頭溝區司注冊資金(公司注冊結束后歸還)。
3. 乙方將為甲方提供每年貳拾萬元人民幣的利潤分紅。
第五條:爭議處理:
1、對于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七條:協議解除:
1、 一方雙方人有違反本合作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4、 一方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八條:不可抗力因素: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戰爭。
以上不可抗力因素如導致乙方無法正常運營,則本合作協議自動中止,直到恢復正常運營為止。
第九條:其它事項:
1、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及乙方各持一份。
3、 本協議有效期一年,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年年日止。
4、 本協議到期時,如甲乙雙方無異議,則在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簽訂續約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地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甲方身份證復印件
粘貼處 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粘貼處
篇二:投資協議書范本(工商標準版)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等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在報刊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
第五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如下:
注冊資本中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擬在適當時機,對內部員工轉讓不超過30%的合同優先股份。合同優先股份的權力和義務:
a、合同優先股份不承擔企業經營的風險;
b、享有股份購買、退出的自由;
c、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
d、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e、每年享有5%的保底獎勵;
F、合同優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買賣、抵押、轉讓或質押,雙方另約定除外。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時間
第八條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期出資額應在公司設立之時,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之內繳足)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起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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