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調車長自薦書精選
一、鐵路調車作業標準基本規定
1、執行鐵路調車作業標準的要求
1.1 所有參加鐵路調車作業人員,必須執行鐵路調車作業標準體系的九項標準。
1.2 由于勞動組織、作業性質、技術設備、技術要求等的不同,可用響應的標準對鐵路調車作業標準進行補充規定;專用鐵路的某些作業未納入標準或因特殊要求執行標準由困難的,可按本企業標準執行,但國家鐵路機車進入專用鐵路或專用鐵路機車進入國家鐵路作業,必須執行九項標準。
1.3 由于作業組織方法和作業人員的職名不同,崗位作業標準中的作業人員分工,可按崗位責任制的規定執行,但對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不得簡化。
2、調車作業人員一班工作制度的要求
2.1 休息、著裝制。必須保證班前充分休息,班中穿著各企業(系指局或公司—各項標準中同)規定的服裝。
2.2 點名預想制。按時參加班前點名,開好預想會。
2.3 包線檢查制。按分工認真執行包線檢查制度,實行對號交接班。
2.4 交班總結制。實現站定交班條件,做好班后工作總結。
3、調車作業的一般要求
3.1 車站的調車工作,應按本標準和車站的技術作業過程及調車作業計劃進行。參加調車作業的人員應做到:
① 及時編組、解體列車,保證按列車運行圖的規定時刻發車,不影響接車;
② 及時取送貨物作業和檢修的車輛;
③ 充分運用調車機車及一切技術設備,采用先進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時間完成調車任務。 ④ 保證調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及行車安全。
3.2 調車工作要固定作業區域、線路使用、調車機車、人員、班次、交接班時間、交接班地點、工具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作固定替換用的調車機車及小運轉機車,應符合調車機車的條件(由前后頭燈、扶手把、木腳踏板等)。
制動及防溜鐵鞋應放置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站細》)規定的地方,用后歸位。制動鐵鞋應成組放置在鞋臺上(在雪少地區可放在涂由特殊標記的鋼軌外側),每組鐵鞋只數及組距由車站規定。
3.3 調車工作繁忙、配線較多的車站,可劃分為幾個調車區。
沒有做好聯系和防護,不準放行越區車或轉場車。
調車機車越區作業的聯系和防護辦法,應在《站細》內規定。
4、調車作業的領導及指揮
4.1 車站的調車工作,由車站調度員(未設調度員的,由車站值班員)統一領導。各場(區)的調車工作,根據車站調度員布置的任務,由該場(區)的調車區長或駝峰調車區長領導。
4.2 調車作業由條車長單一指揮。利用本務機車進行調車作業時,可由車站值班員或助理值班員、運轉車長擔任指揮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由有任免權限的單位鑒定、考試合格的連結員或站務員代替。
4.3 調車長在調車作業前,必須親自并督促組內人員充分做好準備,認真進行檢查。在作業中應做到:
① 組織調車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
② 正確及時地顯示信號,指揮調車機車的行動;
③ 負責調車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行車安全。
4.4 調車機車司機在作業中應做到:
① 組織機車乘務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
② 負責操縱調車機車,做好準備,保證機車質量良好;
③ 時刻注意確認信號,不間斷地進行了望,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正確及時地執行信號顯示的要求,沒有信號不準動車,信號不清立即停車;
④負責調車作業的安全。
5、調車作業的技術要求
5.1 調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必須正確及時地顯示信號;機車乘務人員要認真確認信號,并鳴笛回示。
連掛車輛,要顯示十、五、三車的距離信號(單機除外),沒有顯示十、五、三車距離信號,不準掛車,沒有司機回示,應立即顯示停車信號。窄軌鐵路及執行十、五、三車的距離信號由困難的國家鐵路除外的其他企業,可自行規定距離信號(各項標準中有關十、五、三車距離信號同)。
當調車指揮人確認停留車位置由困難時,應派人顯示停留車位置信號。
5.2 在調車作業中,調車有關人員要認真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單機運行或牽引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機車司機負責;推進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調車指揮人負責,如調車指揮人所在位置確認前方進路由困難時,可指派調車組其他人員確認。
沒有看道調車指揮人的起動信號,不準動車,但單機返岔子或機車出入段時,可根據扳道員顯示的道岔開通信號或調車信號機顯示的進行信號動車。無扳道員和調車信號機時,調車指揮人確認調查開通正確后,向司機顯示起動信號。
扳道員之間的要道還道辦法,在《站細》內規定。
推送車輛時,要先試拉,車列前部應有人進行了望,及時顯示信號。
5.3 準備調車進路的規定
在扳動道岔、操縱調車信號時,要執行“一看、二扳(按)、三確認、四顯示”制度。扳動道岔準備調車進路時,先確認道岔開通位置,再扳向所需位置,確認閉止塊(鎖閉塊)落槽、道岔表示器及手柄正確(彈簧道岔確認手炳落實)后,確認分管區域內調車進路上的道岔開通位置正確后,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扳道員在顯示道岔開通信號時,要先顯示鼓搗號碼信號(有鼓搗號碼表示器裝置除外)。 作業中,扳道人員要按調車作業通知單的作業鉤序進行扳道;信號員、駝峰作業員在每鉤調車作業計劃完成后,應立即注銷。
5.4 調車作業要準確掌握速度,不準超過下列規定:
① 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在空線上牽引運行時,40km/h;推進運行時,30km/h。專用鐵路,廠內正線運行時,40km/h;在空線上調車作業牽引運行時,30km/h推進運行時,20km/h。 ② 調動乘坐旅客或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超限貨物的車輛時,15km/h。 ③ 專用鐵路調動液體金屬車時,重車10km/h,空車15km/h;在棧橋、礦槽上作業或調動重鑄錠車及擺好的空模車時,1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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