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爾邏輯研究中的直觀與意義論文
在這篇文章中,我僅僅滿足于探討如下三個問題:首先,含義或意義在直觀中構成嗎?,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其次、應該如何理解直觀自身的充實意義?最后,與對第二個問題的考察有關,描述范疇直觀的范疇映現理論為什么是失敗的?關于第一個問題,胡塞爾回答上的矛盾實質是直觀和表述矛盾的表現,第二個問題來自于一般直觀行為中處理意義和直觀映現內容關系的困難,當它的特殊形式繼續體現在范疇直觀中,就產生了第三個問題。我認為,這三個問題集中了《邏輯研究》中直觀和意義關系困難的主要方面。
一
直觀行為中含義或意義構成嗎?這是最復雜的也同時是最能引起《邏輯研究》結構性沖突和動蕩的問題。不同于范疇直觀的對象性構成,這里優先指意義的行為給予和行為賦義。對這個問題胡塞爾的回答時而是否定的,從而堅持在意義構成問題上第一研究肇始的表述行為的本質地位和直觀行為的非必要性;他時而猶豫不決,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因為在本質上機遇表述實踐分析中,胡塞爾實際上不得不部分承認,直觀對于含義是有貢獻的,從而形成了直觀中意義構成問題上的部分肯定。另一方面,對于這個問題必須無條件地加以同意,只要直觀作為基本意向行為的地位不容置疑,第五研究關于一切意向行為都具有意向質料即意義的說法就必須對它適用。但是在接下來的第六研究的一開始,當胡塞爾再次提出這個問題時,他給予了否定的回答,而更為困惑的是,否定立場很快又發生了松動。這一切都使得該問題具有撲朔迷離的性質。
在第一研究語言現象學分析中,這種分析本質上是一種含義學分析,胡塞爾完成了從指號向一般表述,從作為不純表述的告白(Mitteilen)向作為純粹表述的獨白,從作為表述行為的意指、向作為表述本質從而也充當還原最終目的的觀念意義的三步驟還原運動。[2]在這場以觀念物為目的的純化運動和對經驗實在物的清洗運動中,胡塞爾已經達到了這樣的基本見解,無論是對文字和聲音的感知和想像,還是作為含義充實行為的直觀,都不是觀念含義的本質相關物,因為前者可以在獨白中略去,而直觀之充實行為則與含義意向即賦義性行為根本不同,因為后者是觀念意義的個別化,直觀對于表述的觀念意義不構成任何貢獻,“無直觀的理解”和“無直觀的言說”始終是常見的現象。隨著邏輯學被標示為一門意義科學,隨著作為意義本質性實在相關物的意指,也在反心理主義和反含義偏差的雙重論證中被排除,胡塞爾在第一研究中目的昭然若揭:語言的含義學分析服務于第一卷《導論》的純粹邏輯學動機。但與那里最后仍然保留著的意義和賦義行為的種屬關系和抽象關系相比,直觀只不過是以演繹和解釋為核心的純粹邏輯學動機的最無關緊要的犧牲品。
在第二卷導言中,現象學認識論動機是作為邏輯學認識論動機的補充引入的,它以純粹邏輯學概念獲得直觀的明見性為目的,建立在描述方法上的無演繹和無解釋的現象學認識論已經和第一卷以邏輯學為演繹內核的科學認識論構成了矛盾,[3]而第二卷作為包括邏輯學在內的“各門科學之根”和“基礎”的現象學認識論概念,與第一卷認識論只是作為一切科學“根據”的邏輯學的“附屬物”的思想實事上也是矛盾著的。[4]不僅如此,明見性研究是那種第一卷引之為論證前提的觀念實在論之補充的思想在第二卷中也牢牢存在著,它意味著含義學和邏輯學對真理學和現象學的優先性,這已經體現為第一研究中賦義行為對直觀行為的優先性,而它們的結構上的相互關系在第六研究真理認識名下得到了具體展開。
在第六研究開始,胡塞爾提出了是否所有的意向行為都具有構成意義的意指功能問題,第一研究實際上對此已經做出了回答,不是所有的意向行為都具有意指功能,直觀就不具有,而重新提出這一問題的意義在于,它是在真理和充實的主題下分析證實的。例如第五研究第四節那個例子:“一只烏鶇飛了起來”,我看見了并且做出了表述,意義是在感知中還是在表述中構成的呢?必須否定感知的作用,因為在同一個感知的基礎上,一個表述聽起來然而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例如我本來也可以說:這是黑的,是一只黑鳥;這只黑動物飛起來了,騰空而起等等。相反,當感知變化多端時,意義可以保持為一。感知和意義的變化不僅不成比例,而且在同一個意義下,感知者相對位置的每一個偶然變化都會使感知本身發生變化,而不同的人在感知同一個事物時,絕對不會具有完全相同的感知,更極端的情況是,在沒有感知的情況下,表述仍然具有意義,甚至是與原先一樣的意義。
這個著名的感知分析例子的結論是很明顯的,由于含義的同一性是獨立于感知的差異變化之外的,甚至在無感知的情況下,含義也已證明可以獨立存在,所以“含義不可能存在于感知之中,而只能存在于自己的表述行為中”,[5]換句話說,直觀并不構成意義,只有表述或更準確的說,只有表述中的賦義行為才構成意義。直觀對表述的作用僅限于為表述意義提供充實,它使意向對象當下化,但它本身不構成意義,沒有賦義行為在其中起作用。
以穆里岡為代表這樣學者認同感知和意義的分離,并將意指和意義看作為表述的專利,他們的觀點正立足胡塞爾這里的論證之上。[6]他們沒有注意到,即使是胡塞爾本人也很快對于這個結論的絕對性表示了猶疑,猶豫和動搖是在接下來的第五節對本質上機遇的表述研究中產生的。本質上機遇的表述是常常含有人稱代詞、物主代詞、指示代詞及指示副詞等的表述,由于這些詞的具體含義取決于說者具體的使用場景和當下經驗,所以需要直觀的輔助,例如,“這只烏鶇”作為一個純粹的表述來說,它的意義是不確定的,它可以指稱這個世界上的任何一只烏鶇,只有借助于對該烏鶇的現實感知,甚至是昨天所見到烏鶇的回憶,這句表述的含義才能固定下來。不僅本質上機遇的表達如此,像“科隆”這樣的專名,在胡塞爾眼里它是有意義的,也是如此。
以本質上機遇上的表述為代表的主觀表述形式使胡塞爾處于尷尬的境地,為了維護第四節剛剛做出的直觀并不構成意義的基本結論,他訴諸超越一切直觀之外的單純表述所意指的抽象意義,“這只”概念的基本含義是獨立于多義性和歧義性之外的,同樣不需要任何直觀就可以使用和理解它,盡管它的意指方向不確定,“直觀給予它(抽象未規定的含義)以對象方向的規定性和最終的差異。這個成就并不要求部分含義自身必須包含在直觀中”,[7]他使用“規定”這樣動詞來扼要描述直觀對含義的所謂“非本真的”貢獻,感知只是“規定”抽象含義的行為,但并不“包含”抽象含義,所以結論仍然是,“感知本身并不構成含義,甚至都不部分地構成含義”,[8]它只是“實現”抽象含義的現實可能性,它直觀地規定對象方向。
胡塞爾將潛能和現實的形而上學區分引入含義和直觀的區分開來,直觀只是意義自我實現的機緣或偶因而已,一種潛藏的抽象意義在這里占據統治地位。第五研究第五節本質上機遇表述的分析墨守第四節的成規不敢突破,對比起來,第一研究對本質上機遇表述的分析要進步得多,在第一研究第26節,含義不僅僅局限于抽象的純表述含義上,這種含義他稱之為“指示意義”,通過直觀,它指向具體境遇之中“被指示意義”,即那種現實完成了的完整意義。因此如果直觀對抽象的純表述意義沒有任何本真的貢獻,那么它對“被指示意義”的貢獻就是本真的。正是由于對直觀作用“被指示意義”的認可,胡塞爾比第五研究表現出了激進得多甚而完全相反的立場,他不僅認為,關于“我”的一般抽象表述不能“直接和獨自形成它的意義”,它的意義只“存在于自身個性的直接表象中”,[9]甚至認為“這個詞(指‘這里’)的本真意義在此時對此地的表象基礎上構成”。[10]總而言之,現在意義的確本真地參與了意義的構成,并包含意義構成于其身。
遺憾地是,第一研究中對直觀構成意義這個問題上的實事分析上的突破,只限于本質上機遇的表述等一小部分主觀表述,隨著一切含義的偏差被歸于意指的偏差,胡塞爾不惜犧牲意指和意義的本質相關性,直觀的意義構成作用被限制在主觀意指而不是客觀意義上,直觀和意義仍完成著它們之間的有效隔離,直觀構成意義問題上的局部肯定,仍屈從了總體否定的立場。胡塞爾以客觀或科學表述為理想語言模型營造著他的表述和意義理論,一切主觀表述在理論上都可以翻譯為客觀的理想語言,一切本真的意義都是客觀的觀念統一,以邏輯學和數學為典范的精確性概念潛在地制約著胡塞爾的理想語言追求,只是在《歐洲科學的危機和超越論的現象學》中,他才能自覺地對之進行反省和批判。但這里的第一研究直觀構成意義的短暫思想,很快就吞沒于向客觀表述之純粹意義的還原運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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