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項協議書
代收業務是銀行根據各種憑證以客戶名義代替客戶收取款項的業務。本文為代收款項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甲方(收單機構):
乙方(特約商戶):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愿、互利和共贏的合作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清算組織的相關業務規定,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收單服務,乙方開通銀行卡代收業務達成協議如下:
術語定義
1、“銀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組織的業務、技術標準發行,卡面帶有相應的清算組織標識,發卡方標識代碼(BIN號)經清算組織分配或確認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銀聯卡、VISA卡等。
2、“受理終端”是指收單機構放置在特約商戶處的,能夠接受銀行卡信息,具有通訊功能,并接受柜員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關信息交換的設備及其密鑰、系統等軟件。
3、“持卡人”是指銀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4、“移動設備卡”是指加載于具備NFC近場通訊功能的移動設備內,借助移動設備相關功能完成資金支付功能的金融應用,如:APPLE PAY等,此類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時間與銀聯境內IC卡完全相同。
5、“IC卡”是指依據《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發行的IC借記卡/信用卡。
6、“發卡機構”是指通過銀聯網絡開展銀行卡發卡業務的銀聯成員機構。
7、“退單”是指發卡機構對交易有疑問而提出的拒絕付款。
8、“退貨”是指特約商戶因商品退回或服務取消,將已扣款項退還持卡人原扣款賬戶的過程,包括全額和部分金額退貨。
9、“交易證明材料”是指在銀行卡交易過程中形成的,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簽購單、持卡人消費明細、購物發票、商戶發貨憑證、持卡人收貨憑證、持卡人業務委托協議、商戶銷帳憑證等。
10、“差錯”是指由于機具、通信線路、系統處理、業務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的交易。
11、“代收業務”是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與商戶簽訂代收業務委托協議,許可商戶根據協議約定通過收單機構提交代理收款指令,向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指定賬戶請求并完成指定款項支付,并由收單機構統一將成功代收款項劃入商戶指定賬戶的業務。
12、“賬戶信息”是指銀行卡上記錄的所有賬戶信息以及與銀行卡交易相關的用戶身份驗證信息。記錄在銀行卡上的賬戶信息包括卡號、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驗證碼(CVN及CVN2)等信息;與銀行卡交易相關的用戶身份驗證信息包括個人標識代碼(PIN)、網上業務、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業務中的用戶注冊名、登錄密碼、支付密碼、真實姓名、證件號碼、手機號碼、動態驗證碼、生物特征等信息。
13、“賬戶驗證交易”是指商戶通過收單機構提交的,向發卡機構查驗持卡人賬戶信息與身份證信息一致性的交易。
14、“業務委托交易”是指商戶向收單機構提交的與持卡人建立代收業務委托關系的交易。
第一條 雙方確認對代收業務約定如下:
一、乙方的代收費款項業務用途為
二、甲方為乙方開通以下業務功能:(在每個“”內打“√”或“×”,下同)
單筆代收交易 批量代收交易 賬戶驗證交易 業務委托交易
三、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乙方同意并確認,甲方可以從其交易資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手續費。
?。ㄒ唬┙灰资掷m費標準:
乙方同意按照每筆刷卡交易金額的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銀行卡交易手續費。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標準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續費。
1、單筆代收交易
(1)銀聯境內借記卡: 每筆交易金額 % 元/筆 其他
?。?)銀聯境內貸記卡: 每筆交易金額 % 元/筆 其他
?。?)銀聯境外卡: 每筆交易金額 % 元/筆 其他
?。?)其他銀行卡: 每筆交易金額 % 元/筆 其他
2、批量代收交易
每筆交易金額 % 元/筆 其他
?。ǘ┓召M標準: 收取方式:
?。ㄈ┎僮鲉T證書費 元/個。乙方應于操作員證書發放前向甲方支付操作員證書費,乙方應將操作員證書費款項劃入甲方指定賬戶中。
(四)乙方同意并確認,本協議書無論因何種原因終止的,甲方已收取的上述所列費用均不予退還。
?。ㄎ澹┮曳较到y平臺的建設費用、乙方與甲方進行通信的所有硬件、軟件及電信部門收取的通信費用由乙方自付。
四、甲方應將乙方的交易資金在扣除本協議中規定的交易手續費和/或其他款項后,于交易次日(含)起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下述結算賬戶劃付銀行卡交易結算資金。
結算賬戶名稱:
結算賬戶賬號:
開戶銀行:
五、乙方交易資金結算服務提供方為:
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銀聯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 其他
六、乙方同意按照 標準向甲方繳納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不計利息。風險保證金的歸還條件見本協議第六十二條。
七、乙方代收金額應與其所涉的相關業務匹配,甲方根據乙方實際業務情況設置單筆交易最高限額、單日交易最高限額并實施動態調整,如發現乙方代收金額與其業務實際需求狀況不符,有權拒絕乙方發起的交易。
第二條 乙方變更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信息時,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變更申請資料。甲方審核無誤后,依據乙方變更后的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信息為乙方提供交易資金結算。因乙方未及時聯系甲方或乙方變更申請不符合監管機構要求,而導致的相關資金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乙方應每日核對支付交易結算資金,核對不一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與甲方聯系。因乙方未及時聯系甲方,而導致的短款交易最終無法追償所造成的相關損失和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發生以下情況時,甲方可以從乙方應收的交易結算資金中抵扣相應款項。如乙方交易結算資金不足抵扣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補足差額資金,乙方應自甲方通知補足差額資金之日(含)起3個工作日內補足。
(1)發卡機構退單;
?。?)乙方發生退貨交易;
?。?)由于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導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項或其他經乙方確認的長款;
?。?)其他應由乙方支付的款項。
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墊款,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五條 乙方應將支付業務相關交易證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五年。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詢支付業務受理情況,并調取相關交易證明材料。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真實的交易受理情況,對于甲方提出的調取交易證明材料的要求,乙方應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個工作日內提供有效交易證明材料。
第六條 甲方就本協議下支付服務為乙方提供了熱線電話等多種咨詢和聯系的服務渠道。本協議下乙方有義務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實義務,或乙方業務處理過程中有疑問的,按本協議約定方式通知和聯系甲方;本協議未約定或所約定通訊、地址信息變更無法聯系的,撥打甲方熱線電話 95534通知聯系甲方或獲取最新的通訊、地址信息。
第七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工商注冊名稱、主營業務、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等乙方在《特約商戶信息登記表》中登記的信息發生變更時,至少應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記信息的變更手續。
如因乙方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乙方主營業務發生變更導致乙方適用的手續費標準發生變化時,甲方可與乙方重新協商確定手續費標準,并簽訂補充協議。協商不一致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乙方注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更時,甲方可要求與乙方重新簽訂協議。新協議生效前,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
乙方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甲方可以重新審核乙方業務受理資質。當乙方不再具備銀行卡業務受理資質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甲方依據本條約定解除本協議的,無需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甲方有權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支付交易場景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信息和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場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賬戶信息等,甲方有權將該信息和數據用于拓展業務、改善產品、風險控制、反洗錢等方面,從而更好地提供服務。
第十條 協議終止時,乙方應自協議終止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用品。
第十一條 本協議終止后,甲方可以對協議終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內的交易進行調單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協議終止后24個月內,甲方對本協議終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詢及追索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若乙方從事第二十條所列套現等違法犯罪活動,甲方將立即解除本協議,并有權實施第二十條約定的其他措施,或國家有權機關及清算組織等要求采取的各項措施,并使用乙方尚未結算的資金對甲方損失予以賠償;乙方除依照本協議相關條款賠償、承擔損失外,還需按照違法犯罪活動中利用甲方基于本協議下提供的支付服務所發生交易的交易金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其它補充條款(如無補充條款請劃去下方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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