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利福德證據(jù)主義思想及其倫理學意義論文
什么是信念? 在日常生活中,信念往往意味著人們所相信的東西。當代分析哲學家一般認為信念指的是當我們認為某件事確實如此或為真的時候所持有的一種態(tài)度,這是一種“命題的態(tài)度”,而這種態(tài)度不包含任何的不確定性或質(zhì)疑。信念不同于知識,簡單而言,信念強調(diào)的是主觀為真,知識則追求客觀為真。但很難明確地區(qū)分這兩個概念。信念往往是知識的來源,尤其是合理的信念。因此信念被納入知識理論的范疇中,同時也是知識論領域相當重要的內(nèi)容之一。合理的信念是人們形成知識的必經(jīng)之路。隨著科學的興起,人們對知識的檢驗標準越來越嚴格,甚至對知識的來源也提出了更多要求。19 世紀下半葉,一位英國數(shù)學家提出了“信念倫理”的概念,引起了哲學家們的熱烈討論。威廉·詹姆斯( William James) 、羅素( Bertrand Russell) 、皮爾斯( Charles Sanders Peirce) 等人都對此作出了回應。這種討論直到今天仍在繼續(xù),宗教哲學、認識論、倫理學等領域都有學者參與其中。而促使“信念倫理”思潮形成的這位數(shù)學家就是威廉·克利福德( William Kingdon Clifford) 。
做為數(shù)學家,克利福德對哲學表現(xiàn)出了極大的興趣,他閱讀了大量的哲學著作,包括笛卡爾( ReneDescartes) 、洛克( John Locke ) 和康德( ImmanuelKant) 等,他在一些哲學問題上也的確有所思考。克利福德加入了英國形而上學協(xié)會( Metaphysical Society)。1876 年4 月,他在參與其中一次討論時,提交了一篇題為“信念倫理”( The Ethics of Belief) 的論文。在這篇文章中,克利福德通過講述一個船主的故事引出了對信念倫理的討論。他假設在出海前船主明知船有隱患,卻不進行檢查,并以該船曾多次出定能平安回來。克利福德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船不幸在海上失事,那么對于此次事故,船主是有罪的; 假如船僥幸和原來一樣平安回來,即便如此,船主仍然是有罪的。在此基礎上,克利福德提出了一條原則: “在任何地方,對任何人而言,基于不充分的證據(jù)相信任何事情都是錯誤的。”克利福德無疑是科學主義的擁護者,這與他受過的科學訓練不無關系。更重要的是,當科學的發(fā)展從理論走向?qū)嵺`運用并取得巨大突破時,科學的方法開始影響人們的思考方式,尤其是對近代哲學的影響頗為深刻。從17 世紀的笛卡爾開始,哲學家們對知識理論的探討以一種完全不同于傳統(tǒng)哲學的方式進行。到洛克時期,他對信念的證據(jù)要求更是直接影響了克利福德的哲學思考。下面就將探討笛卡爾和洛克哲學是如何影響克利福德,使得后者最終提出了信念倫理問題,并以一種嚴格的證據(jù)主義思考方式進行判斷。
一、意志的知識化與證據(jù)主義
從笛卡爾開始,哲學家對信念的關注不僅僅局限于知識論視閾,而開始討論意志在信念形成中的作用。意志的作用往往用來判斷善惡。最早強調(diào)意志在道德倫理中的重要性的應該是亞里士多德( Aristotle)。在他之前,蘇格拉底認為“知識即道德”,人類理性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意志只是受理性的引導而已。亞里士多德則“看到了倫理學上自愿或意愿( voluntary) 與非自愿或非意愿( involuntary) 的區(qū)分,強調(diào)了意愿或意志的重要。”他認為出于意志的選擇意味著人們有能力去做或不去做某件事情。“所以,如果不去做某件事是高尚( 高貴) 的,去做是卑賤的,那么如果不去做那件事是在我們能力之內(nèi),去做就同樣是在我們能力范圍之內(nèi)的。既然做還是不做高尚( 高貴) 的行為,做還是不做卑賤的行為,都是我們能力范圍之內(nèi)的事情,既然做或不做這些,如我們看到的,關系到一個人是善還是惡,做一個好人還是壞人就是在我們能力范圍之內(nèi)的事情。”但亞里士多德仍然將德性分為理智德性與道德德性兩種,理智德性又分為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其中智慧是理論理性的德性,也是人最高等的德性,包括人們在做意愿的選擇時,也是在理智基礎之上進行的。
笛卡爾則比亞里士多德更看中意志在道德判斷中所起的作用,他認為人們的自由意志超越人類理智,因此認知的錯誤可以歸為自由意志的濫用。簡而言之,當我們沒有找到一個合適的真理標準去判斷一個命題時,必須使用自由意志限制我們做出評判,否則我們就要為認知的錯誤負責。“可是,如果我對于我沒有領會的足夠清楚、明白的事情不去判斷,那么顯然是我把這一點使用的很好( 顯然我是做對了) ,而且我沒有弄錯……如果我肯定了不是真的東西,那么顯然我是弄錯了; 即使我判斷對了,那也不過是巧合罷了,我仍然難免弄錯,難免不正確地使用我的自由意志; 因為,自然的光明告訴我們,理智的認識永遠必須先于意志的決定,構(gòu)成錯誤的形式就在于不正確地使用自由意志上的這種缺陷上……”
笛卡爾認為理解的知覺作用和意志的行為是人們思考的兩種方式,由于理智認知往往出于各種原因具有局限性,而意志的作用范圍就廣闊的多,甚至可以說意志的對象是無限的,所以意志總是超出理智的范圍,使人們作出錯誤的判斷。而這種錯誤又是人們主動的選擇,因此需要為這種選擇負責。笛卡爾將意志納入認識論的范疇,使得人們的認知活動除了運用理智之外,還承擔了倫理的責任。
讓我們回到克利福德關于船主的故事,當他判定船主是否有罪時,并不因結(jié)果的變化而改變。這與笛卡爾此處的論證非常相似,好的結(jié)果只是一種巧合,判斷的核心仍然是結(jié)果產(chǎn)生之前的選擇。當然,笛卡爾并沒有討論信念的問題,他更多地關注科學知識本身,但是,無論是笛卡爾還是克利福德,他們強調(diào)的認知/信念責任都不在于結(jié)果本身,而在于如何去選擇達到這個結(jié)果。洛克對知識理論的理解沒有笛卡爾那么樂觀。他認為知識也許是可能的,但我們官能的弱點卻極大地限制了我們希望得到的知識內(nèi)容。“我們的無知遠遠大于我們的知識”,因此,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知識,除了知識,我們必須依靠信念,沒有其他的選擇。那么,為了我們自身的利益,通過理智的方式獲得信念是明智之舉,也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如何通過理性規(guī)范和管理信念就變得非常重要,這不僅僅是一種哲學的思考,而是為了人類自身的福祉。
洛克對信念形成的依據(jù)提出了嚴格的倫理要求,他認為“一個人沒有任何理由就去相信某件事情,可能是出于自身的幻想,但這既沒有追求他應當追求的真理,也沒有盡到服從造物主的義務,因為造物主讓他使用所賦予他的相關官能就是為了讓他遠離錯誤和過失。”從這里不難發(fā)現(xiàn),盡管洛克要求信念必須基于理性的證據(jù)而形成,但他并沒有完全否定宗教信仰。他批判的是他稱之為宗教狂人分子的信仰。他認為這些人自稱接受了上帝的啟示,卻沒有任何證據(jù)能夠證明。洛克認為只有得到證據(jù)支持的宗教信仰才是應該被接受的,這并不表明他反對宗教信仰,反而洛克對基督宗教信仰獲得證據(jù)支持充滿了信心。在這一點上,克利福德的態(tài)度則完全相反,他對宗教信仰持有完全否定的態(tài)度。但是,正如麥卡錫( Gerald McCarthy) 所言,“洛克對宗教狂熱主義的批判是因為他提出了一種‘真理的熱愛者’的描述,這對后來‘信念倫理’的討論具有相當大的影響,而這種影響是無法從認識論所關注的內(nèi)容中產(chǎn)生的。”
事實上,從洛克開始,這種關于社會向善論與科學方法之間的相關性討論就從未間斷過,直到克利福德在他的論文中明確地表達“信念倫理”的概念并提出認知倫理準則。那么克利福德究竟是如何表達他的哲學態(tài)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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