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西方,個人銀行業務是商業銀行最主要的利潤來源。而我國目前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正面臨著“信用缺失的瓶頸”制約,個人征信制度的建立是其發展的突破口。但我國目前發展個人征信業卻受到信用法規不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不健全和統一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未建立等因素的制約。個人征信業的發展必須從加速征信立法、建立管理機構和完善運作機制等方面著手。
個人銀行業務是商業銀行在經營中按客戶對象劃分出的專門的以低收入的個人和家庭為服務對象的業務范圍和市場,是對居民個人或家庭提供的銀行及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總稱.國際經驗表明,隨著商業銀行的業務重心從“生產服務”轉向“消費服務”,消費者已成為各國際性大銀行的“座上賓”,在銀行的利潤來源表中占有越來越大的份額。我國個人銀行業務正面臨著“信用缺失瓶頸”,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個人征信制度、推動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已成為我國金融界的現實課題。
一、國內外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比較與差距
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消費需求主要以信用消費需求為主,它對經濟增長起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以信用消費為核心的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卻十分落后。
(_)國外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程度較高。在英美等金融業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業在GDP增加值中的份額已超過6%。這些國家面向居民個人的消費信貸、銀行卡等個人銀行業務,已成為商業銀行最主要的業務領域和效益源泉。如美國的花旗銀行,個人信貸占貸款總額的60%,英國的馬克萊銀行、匯豐銀行等主要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服務占其全部收益的'60%-90%;銀行資產50%以上為住房按揭貸款。在銀行卡業務方面,發達國家銀行卡業務的股本收益率超過30%,資產收益率達3%,是貸款業務盈利能力的3倍多。在美國,每年6000多萬家庭用銀行卡付款消費。
(二)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相對落后。目前我國銀行開辦的個人銀行業務主要是在住房按揭、汽車貸款、助學貸款等消費信貸及信用卡領域。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國內銀行轉向發展以銀行卡為重點的個人金融業務。到2003年末,全國銀行卡發行量6.5億張,但使用率較低。2003年全國使用銀行卡消費金額是3380億元,僅占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7.2%。
(三)中外個人銀行業務差距明顯。在銀行卡種類方面,我國銀行發行的大多是不可透支的借記卡,而貸記卡不足1%,而國外可透支的貸記卡一般占銀行卡的60%以上;在銀行卡使用方面,發達國家商品零售的結算手段主要是信用卡,其比重可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80%-90%,而我國通過銀行卡進行的消費僅占全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10%左右;在銀行卡利潤方面,國外銀行卡來自于利息差額、手續費、透支利息的收入分別是10%、70%、20%,而國內這三項的相應收入分別占70%、20%、10%,主要收入來自利差的事實明顯反映出我國銀行卡業務盈利能力不足;在消費信貸方面,西方國家消費信貸在整個信貸額度中所占比重大多在20%-40%間,有的甚至高達60%,而我國2001年底的6990億元消費信貸余額僅占信貸總額6%,而且其中80%以上是有抵押的住房貸款,個人信用貸款比重甚低。
二、個人征信業的欠發達:目前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瓶頸制約
(﹁)個人信貸征信業的缺失導致“銀行一居民”的信息不對稱。當前,我國個人征信制度幾乎一片空白,同時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基本賬戶制度等配套制度尚未出臺,造成居民個人的信用記錄普遍缺乏。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與居民之間必然存在著廣泛的信息不對稱。消費信貸申請者個人收入水平、財產數量、負債狀況以及過去有無信用不良記錄等個人信用信息,對銀行決策很重要,但銀行卻不易全面獲知;或通過專人調查研究能夠獲知,但是信息搜尋成本高昂,得不償失。
(二)“信息不對稱”制約著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信息不對稱極易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即那些尋找消費信貸最積極、最可能得到貸款的消費者,往往資信狀況不佳,導致銀行對信貸客戶做出錯誤的選擇,此為“逆向選擇”;借款人得到消費貸款后,從銀行角度看,可能從事風險非常大而不宜介入的活動而改變銀行與借款者商定的借款用途,此為“道德風險”。為了規避壞賬風險,銀行在辦理個人銀行業務時制定了較嚴格的條款。這些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消費信貸等個人銀行業務的供給。
(三)個人信用缺失嚴重阻礙了個人銀行業務的開展。我國目前社會信用基礎十分薄弱,惡意申請購房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惡意透支、手機惡意欠費等失信現象層出不窮。個人信用缺失導致個人信貸市場上形成“格雷欣法則”:信用不良者驅逐信用優良者。
(四)傳統消費觀念影響了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由于受歷史文化和傳統消費觀念的影響,我國居民“量入為出”的消費習慣根深蒂固,大多數人仍對個人信用貸款持謹慎態度,這在一種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
三、目前我國個人征信業發展的主要障礙分析
(一)符合中國國情的征信法律體系有待完善。1999-2000年,我國相繼頒布了《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規定》等法規,但這些法規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都較差,更沒有對更為關鍵的個人信息的使用和傳播進行規范。此外,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賬戶制度等相關政策法規尚未出臺,影響了個人征信制度的建立。
(二)征信市場運作機制遠未形成,個人征信缺乏“生存力”。一方面,專業化的個人征信市場主體少。我國目前專業從事個人征信的機構僅有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等少數幾家公司,且它們都是在政府機構的強勢推動下建立并壟斷經營的,因而,根本談不上征信市場競爭。另一方面,個人征信市場需求嚴重不足。由于社會普遍缺乏使用信用產品的意識,對個人征信服務的社會需求嚴重不足,尤其是銀行等在開展消費信貸業務和實施風險管理時并不要求由公正的第三方信用評估機構進行評分,個人信用評估公司也就沒有市場,無法商業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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