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農民大規模轉移后,我國農業生產力面臨重組的問題。論文討論了在我國農民大規模轉移條件下我國農業生產力現狀和問題,以此強調了當前農業生產力重組的必要性。同時客觀分析了當前我國農業生產力重組面臨的難點,提出了推進農業生產力的路徑和8方面的對策建議。
論文關鍵詞:農業生產力,重組,農民大規模轉移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農業生產取得了巨大進展,我國農產品供給告別了長期的短缺,中國用世界近9%的耕地、6.5%的水資源解決了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與此同時發生的農民大規模轉移,完全改變了我國農村農業生產力結構中的人、地關系和其他生產要素之間的原有關系。我國農民的大規模轉移,不僅是城鄉關系的巨大變革,而且也使我國農業生產力面臨挑戰和重組的機遇。各國經濟史表明,農民大規模轉移階段的農業生產力重組對實現工業化意義十分重大。只有實現農業生產力的重組,才有可能在農業勞動力減少的情況下滿足非農業人口的糧食需求和工業發展對農業的原料需求,傳統農業也正是在這一過程中實現了向現代農業的轉變。如何順應我國工業化與城市化的趨勢有效推進我國農業生產力重組,關系到我國的糧食安全和三農問題的解決。
一、農業生產力的現狀、問題與重組的必要性
我國農村勞動力轉移是世界歷史上時間最短、規模最大的農民人口轉移,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09年,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3億人,外出農民工數量為1.5億人,其中,16歲~30歲的占61.6%。農民的這樣大規模轉移必然改變農業生產力中勞動力、土地與生產工具的原有的結合機制,而與此同時我們沒有找到一種能夠替代家庭承包責任制的農業經濟的組織形式,使變化了的勞動力、土地和生產手段工具能夠在新的利益框架下有效聚合并形成生產力,收益的遞減勢必要依靠越來越多的政策激勵和外部的投入確保農業的產出水平。農業生產力重組機制的缺失,導致農業生產力結構的惡化。
一是農業勞動力結構退化。我國農民大規模向城鎮或者非農業產業轉移主要表現為農業勞動力的減少,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壯年為主體的勞動力轉移,導致了農村勞動力結構的顯著變化。伴隨農村“草根精英”的大量流失,婦女、老人、兒童開始成為農業生產力的主力軍,農業勞動者的供給呈現出“弱質化”的趨勢,農業愈發成為一種家庭副業,存在被邊緣化的危險。同時農民的大規模轉移并未從根本上改變農業勞動者供給過剩的絕對規模,反而是“草根精英”的大規模流出直接導致了“優質”農業勞動者供給的不足與“弱質”農業勞動者的供給相對過剩。在農業生產力的發展過程中的勞動者的數量從相對減少到絕對減少、勞動者體力的重要性日益被智力和技能所取代的結構優化機制沒有發生。
二是土地資源的碎化與閑置并存。根據國土資源部的數據,1998-2008年間我國的耕地面積由19.45億畝下降到18.26億畝,減少的面積超過了一億畝,由于“農地非農化”速度遠遠超過了農民向城鎮轉移的速度,農村的人地矛盾進一步惡化,人均可分配的農地持續減少。此外,不斷減少的農地在分配時又要兼顧土地肥力與地塊位置的差異,實現好壞搭配、遠近搭配,這就導致了農地的細碎化、均塊農地面積狹小與相互插花,嚴重制約了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經營。這種狀況本因通過農業勞動力向城鎮的大規模流動引導零碎土地的集中與規模化,但在“以農村戶口為依據的配置準則”與“土地承包期限30年,期限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的作用下,已轉向非常產業的農村勞動力仍然具有平均分配的農地,農業勞動力向城鎮的大規模流動,不但沒有提升零碎土地的集中與規模化,反而因為按地發放農業補貼的政策刺激與農地流轉不暢,出現了農地的拋荒與閑置。
三是人地關系制約農業生產工具更新。由于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普遍年齡較大且素質較低,接受新生事物與新技術的意識、能力差,不但難以滿足現代農業生產在產前、產中與產后細化分工與緊密協作的需要;而且直接制約了新技術、新品種、新機器與現代管理方式等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的廣泛使用。這種狀況又通過與農地資源碎化、農業規模化經營不足的互動和相互催化得到了進一步固化,最終影響了農業機械化、生產組織化、管理現代化與生產互動合作化的提高,使得我國農業生產手段仍然具有強烈的傳統農業的特征。
由此看來,現階段農民的大規模轉移只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農業生產在要素“量”上的組合關系,并未改變農業生產力中各個組合性要素在“質”上的關聯。應當看到,即便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通過我國農業生產力的重組,仍然可挖掘我國農業內部蘊藏的發展潛力。我國農業生產力的要素結構仍然處于急劇變化之中,順應這一趨勢,有效推進農業生產力的重組,應當成為農村經濟工作的重點。
二、農業生產力重組路徑與面臨的難點
農業生產力重組,就是對土地、勞動力和生產手段進行有利于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新組合,其實質是農業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通過制度安排和政策調整,構建聚集農業生產力要素的環境,是農業生產力重組的必然途徑。其中,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形成農業生產力重組的利益激勵機制,增加農業生產的利潤提升農民收入是其中的核心問題。然而當前農村、農業的發展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礙,對農業生產力的重組形成制約因素。
(1)土地制度不完善制約農村生產力重組。作為農業生產力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的流轉對農業生產力的重組意義重大。雖然十七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允許農民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政策,之后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有了一定的發展,但總體看農村土地流轉的規模還比較小。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全國2749個村莊的調查顯示,平均每個村出租土地農戶的比例為20.2%,東部為27.4%,中部為11.8%,西部為14.1%。研究表明農民之所以不愿流轉土地,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農民承包土地過于細碎,難以集中流轉;耕地免稅還有補貼,農民流轉意愿不強;農民在城市不能享受與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仍然把土地視為最后保障;農業產業化水平低,市場主體不足,能夠把農地集中起來搞規模經營的龍頭企業、專業大戶少;一些地方程序還不規范,農民擔心收益得不到保護;文化水平低,農民缺乏離開土地后的.務工技能。可見雖然我們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面臨的問題還很多,農村土地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包括完善農民土地產權權能,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采用適宜的土地流轉方式,培育土地集中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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