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鳳陽賦役優(yōu)待研究論文
一、鳳陽民戶的編民與土民
根據(jù)人口的來源,明朝將鳳陽縣的民戶分為編民與土民兩類。
明朝建立后,曾多次有組織地向鳳陽移民,這些外來人口被稱為編民。編民來源廣泛,構(gòu)成明初鳳陽縣民戶的主體,其中最主要的是洪武七年明太祖親自下令組織的14萬江南人口,如正統(tǒng)年間曾任浙江按察使的陳璇,“其先江陰宦族,洪武中以祖某資產(chǎn)甲于編戶,徙實鳳陽,子孫遂為鳳陽人”,就是鳳陽編民之一例。
土民是明初鳳陽縣的土著居民,其與編民的區(qū)分始于洪武十一年。是年,明太祖下令戶部與鳳陽府共同審核民戶,共清理出3342戶土民,編為六十四社。與受鳳陽縣管理的編民不同,土民由執(zhí)掌皇陵祭祀的皇陵祠祭署管理,雖然鳳陽縣逐漸參與到土民的管理之中,但皇陵祠祭署仍在名義上擁有土民的管理權(quán)。
編民承擔賦役,并由鳳陽縣負責攤派、征收。萬歷末年鳳陽縣編民的賦役名目眾多,“名曰一條,而四差依然存也”。知縣袁文新將其分為田賦、丁賦與徭役雜差三大項。田賦有旱地、水田兩種納稅標準,旱地每畝繳納麥約1升9合,并加派馬價銀0.0126464兩,水田每畝繳納米三升四合,并加派軍餉銀0.0083兩。丁賦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9等,萬歷四十年,由于編民中無上上等之丁,實際執(zhí)行中上至下下8種征收標準,納銀自4.4兩至0.3兩不等。徭役雜差是各項折銀征收的差役總稱,萬歷末年編民承擔有37項徭役雜差,每年全縣折銀共計2872.9516642兩。
編民正常承擔賦役,沒有優(yōu)待政策,因此與賦役優(yōu)待有關(guān)的只可能是土民。事實上,明太祖之所以要區(qū)別土民與編民,目的就在于使土民專享優(yōu)待政策。土民享有優(yōu)待的原因在于其“太祖鄉(xiāng)親”的身份,明代鳳陽地方志中收錄了明太祖的一段圣諭,生動地展現(xiàn)了明太祖給予鳳陽縣百姓賦役優(yōu)待政策的心理與期望:“鳳陽實朕鄉(xiāng)里,陵寢在焉,昔漢高皇帝豐縣生,沛縣長,后得了天下,免其豐、沛二縣之民糧差。今鳳陽、臨淮二縣之民雖不同我鄉(xiāng)社,同鐘離一邑之民,朕起自臨濠,以全鄉(xiāng)曲鳳陽府,有福的來做我父母官,那老的們生在我這塊土上,永不課征,每日間雍雍熙熙吃酒,逢著時節(jié)買炷好香燒獻天地,結(jié)成義社,遵奉鄉(xiāng)飲酒禮。”圣諭的表述十分清楚,明太祖效仿漢高祖,給予家鄉(xiāng)父老免除賦役的優(yōu)待,目的在于讓鳳陽父老鄉(xiāng)親生活優(yōu)越,感念其德。而享受優(yōu)待的對象是與其 “同鐘離一邑之民”的百姓,因此明初經(jīng)朝廷組織,陸續(xù)遷移而來的編民顯然不能被包括在內(nèi)。編民冒充土民的行為是被絕對禁止的,不僅洪武年間區(qū)分之時有嚴格地審定,此后也未曾放松,如弘治十四年朝廷就下令各地祠祭署再次審查土民,禁革附籍、投奔的情況。官府還鼓勵揭發(fā)冒充土民者,并警告編民 “詐稱土民,治以重罪”。
“今之鳳陽,昔之豐、沛也”,鳳陽的特殊地位為明朝人所認可,其享有的賦役優(yōu)待政策亦得到公認,并將鳳陽視為免除賦稅的代名詞。如王廷相致函開封知府,申明其家鄉(xiāng)許多土地 “永樂以來皆奉明旨永不起科”,稱這些土地與 “鳳陽、臨淮根本之地,同一生成矣”,以此證明土地免稅的合理性。
毋容置疑,明代鳳陽縣享有賦役優(yōu)待政策,不僅《明太祖實錄》、地方志有明確的記載,明朝人也普遍了解這一情況,并將鳳陽縣視為全國賦役體系中的另類。而鳳陽縣的民戶被分為編民與土民,編民從洪武年間起,就一直正常承擔著各項賦役,沒有享受優(yōu)待政策,與賦役優(yōu)待有關(guān)的只可能是土民。一些研究者注意到了這一點,因而認為土民享有“永免稅糧徭役”的優(yōu)待,但深入發(fā)掘、分析相關(guān)的材料,會發(fā)現(xiàn)事實并非如此。
二、土民承擔的賦役
在以往的研究中,天啟五年鳳陽守備太監(jiān)劉鎮(zhèn)的一道奏疏受到高度關(guān)注,被用于證明鳳陽土民不承擔賦役。其言:
又有署戶舊制,每名給田五十畝,止供辦皇陵祭品及守直灑掃灑,無別項雜差。因世宗之國,鳳、臨等縣幫差,原為一時權(quán)宜,今遂著為縣民,入條編,每丁銀二錢七分。……伏望垂念根本重地,……并將署戶行令鳳、臨等縣,除去縣民籍貫,發(fā)署供辦祭品,永不許捏派雜差。得旨:……署戶止宜供辦祭品、守直皇陵,不許復(fù)派雜差。
由奏疏全文可知,即便全如劉鎮(zhèn)所言,至少在嘉靖年間至天啟五年的時間段中,鳳陽土民入條編、承擔丁賦、被派有雜差,并不享有全免賦役的優(yōu)待,不存在終明一世的永免稅糧徭役。
更重要的是,劉鎮(zhèn)對土民賦役優(yōu)待政策的理解從未得到大多數(shù)人的認可,其免除土民賦稅徭役的請求雖然在當時得到了批準,并未能長久。崇禎二年,在閹黨倒臺的大背景下,鳳陽官員申請撤銷劉鎮(zhèn)的變革,并對其所謂的“署戶舊制”進行了批駁。鳳陽巡撫李侍問稱:“據(jù)劉鎮(zhèn)疏,以洪武二十九年板榜為辭,然查為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飭之者,其所不免,不過祭田糧差,非免里排、人丁額差也。”并追根溯源,指出土民與編民共同承擔賦役早已有之:“清查陵戶,與民一體當差,一見于弘治十五年,再見于正德五年,又見于嘉靖九年。”
巡按范良彥同意李侍問的觀點,補充道:“土、編二民一體當差,歷朝并有證據(jù),典冊炳若日星。”在鳳陽撫、按官看來,土民承擔賦役早已有之,絕非嘉靖年間方才出現(xiàn),劉鎮(zhèn)所謂的“舊制”是虛妄之言。
朝中大員也支持鳳陽巡撫、巡按的意見,戶部尚書畢自嚴認為:“故土民獨蒙優(yōu)渥之典,然必隸籍鳳、臨,與編民一體當差,二百六十年來相安已久,所以保固湯沐而拱護陵園者,意良深也。”至于劉鎮(zhèn)所謂土民不承擔賦役的“舊制”,畢自嚴不僅予以否定,還認為劉鎮(zhèn)的目的是將土民原本繳納給鳳陽縣的賦稅占為己有,“充群奸獻媚之階梯”,是“變亂祖制”的行為。朝廷最終同意了鳳陽官員的奏請,“將鳳、臨二縣土民仍復(fù)籍有司,照舊納糧當差施”,“以還祖宗舊制”。
由此可知,明代鳳陽縣土民事實上長期承擔賦役,并被時人視為常態(tài)。而相較于尚書、巡撫等
大員,知縣對此的了解更為細致,袁文新在其編纂的地方志中記載了土民承擔的賦役的具體名目。
與編民類似,土民的賦役也被分為田賦、丁賦、各項雜差徭役三類:田賦方面。無論水田、旱田,皆免田賦,代之以供應(yīng)皇陵祭祀、值守灑掃;丁賦方面。土民根據(jù)各自的情況分為上上至下下九等,萬歷二十九年納銀1.7兩至0.1兩不等;與編民類似,土民也承擔有名目眾多、折銀繳納的徭役雜差。
萬歷末年土民徭役雜差的名目為:本府知事廳民壯工食銀、本縣教官增加祿米銀、本縣巡風民壯、本縣正堂并佐貳首領(lǐng)各官馬夫銀、本縣儒學(xué)教諭門子、本縣儒學(xué)廟夫庫斗、本縣儒學(xué)膳夫銀、操江軍餉、存留府庫戶口食鹽銀、本府新官到任公宴銀、科舉宴銀、賓興舉人銀、銷繳勘合銀、奏繳銀糧本冊包本什物銀、倉院滿冊紙札銀、同知傘扇轎乘銀、本縣新官到任家火銀、傘扇轎乘銀、學(xué)院歲考供應(yīng)花紅等銀、生員科舉盤纏酒席、舉人會試盤纏、春秋祭祀丁壇銀、門神桃符迎春花宴銀、買歷日銀、查盤造冊紙張、備用銀、公費銀、支應(yīng)下程中火小飯心紅銀、上司閱操行香銀、上司并本縣團裙坐蓐銀、察院桌椅朱盒銀、修理司府棚廠銀、處決花紅銀、守備太監(jiān)衙門聽事農(nóng)民工食銀、太監(jiān)奉御銀、庫夫工食銀、庫書工食銀、察院門子工食銀、齋夫工食銀、本縣訓(xùn)導(dǎo)門子、齋夫工食銀、座馬草料銀、走遞馬騾草料銀、南京太仆寺快手工食銀、各上司按臨駐扎供應(yīng)柴水木灰魚米等銀、歸復(fù)民壯軍餉、荊府校尉、本縣鄉(xiāng)賢名宦祠祭祀、新增募兵賦役軍餉、潁道民壯工食銀、南京會同館驢價、王莊驛騾價、看監(jiān)禁子工食銀、轎夫、燈夫工食銀、孤貧布花、刑具卷箱白牌、季考生員供應(yīng)花紅筆墨紙張、考貢盤纏、迎送上司執(zhí)事人員盤纏、歲貢盤纏、朝覲盤纏、河夫銀。共60項,每年納銀總計2876.3668兩。
雖然地方官稱土民賦役 “征之自陵祭署以供陵祭之需,而縣不與焉”,但由名目便可知曉,在多達60項的徭役雜差中,絕大部分都與鳳陽府、縣有直接的關(guān)系,其中如 “同知傘扇轎乘銀”“本縣新官到任家火銀”等更與府、縣官員直接相關(guān),卻沒有一項與朝廷規(guī)定的土民管理者——皇陵祠祭署有關(guān)。
若合并共同承擔的項目,將土民與編民承擔的徭役雜差項目相合計,共有78項,恰好是萬歷末年鳳陽縣各項舊派、新增徭役雜差的全部。可見,土民、編民承擔的各項徭役雜差皆源自鳳陽縣的攤派,也收歸于鳳陽縣。雖然土民名義上不歸鳳陽縣管理,但實際已被納入了鳳陽縣的財政體系中,與編民共同承擔鳳陽縣的需求。
土民承擔徭役雜差的情況絕非晚明才出現(xiàn),早在洪武二十九年,鳳陽縣大起民夫修筑塘堰,一些土民不愿赴工,甚至買通官員逃避徭役。明太祖得知后,下旨斥責,“為民者趨事赴工,理當之事情,全免糧差,天高地厚之恩,除漢其余罕有比”,要求土民“趨事赴工”。崇禎二年李侍問反駁劉鎮(zhèn)時提到的“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飭之者,其所不免”即是此事。可見土民從未被完全免除徭役雜差,即便是明太祖也認定土民應(yīng)該承擔一定的徭役。而自稱“縣不與焉”的鳳陽知縣袁文新也承認,鳳陽縣對待土民 “或時有額外不在科催,如考貢、送迎、濟貧、儲社,間亦從征”,早已將其納入到鳳陽縣的賦役體系中。
事實上,歸于祠祭署管轄,負責祭祀、灑掃皇家陵寢的土民承擔來自州縣的賦役,在明代是普遍存在的。在同為皇家陵寢的泗州祖陵,泗州祠祭署對署戶的管理極為有限,被戲稱為“燒香衙門”,署戶實際受到泗州的管理,“皆計丁征銀,又有雜役”,楊王墳所在的盱眙,署戶也承擔丁賦和眾多徭役雜差,由于負擔較重,嘉靖年間還出現(xiàn)了“署戶何雄,因年荒,攜二女賣與樂戶為娼”的情況。
總之,土民承擔一定的`賦役,不僅在鳳陽縣客觀存在,也是明代通行的慣例。因此上至尚書、巡撫,下至鳳陽知縣,都認定土民承擔賦役是合情合理的,甚至將其提升到“率土之濱,有不輸正供之王民,非制也;合邑之內(nèi),有不服有司之百姓,非法也”的高度。而天啟五年至崇禎二年土民不承擔任何賦役的情況,只是因守備太監(jiān)劉鎮(zhèn)個人因素造成的短期不正常狀態(tài),不能被視為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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