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之國際立法研究論文
摘 要:摘 要 涉及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的國際立法集中表現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和之后對這一部分進行修正的《執行協定》,但由于不公平的政治上的妥協以及大規模的商業化開采在時間和方式上尚未確定,上述國際立法要么滯后于現實問題、要么明顯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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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涉及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的國際立法集中表現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和之后對這一部分進行修正的《執行協定》,但由于不公平的政治上的妥協以及大規模的商業化開采在時間和方式上尚未確定,上述國際立法要么滯后于現實問題、要么明顯超前。到底該如何制定公平合理且能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制度,即是本文研究的重點問題。
關鍵詞 國際海底 海底管理局 企業部 生產政策
基金項目:本文受浙江省教育廳科研項目資助,項目名稱: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制度的法律研究;項目編號:Y201121837。
作者簡介:黃裕安,浙江師范大學行知學院法學分院法學專業講師,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一、國際立法的產生過程
20世紀60年代,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在大洋底發現了巨量的礦產資源,經試驗表明具有豐厚的開采價值和開采可能性,于是在國際上極力鼓吹“公海自由原則”,妄圖利用其技術和資金上的優勢搶先開發和掠奪國際海底礦產資源。
1976年,在第22屆聯大會議上,馬耳他代表率先提出關于“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底土的和平利用及其資源用于謀求人類福利的宣言和條約”的提案,要求聯合國明確宣布國際海底資源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
1973年,第28屆聯大召開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會議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國際海底礦資資源的開發制度問題。對此,發展中國家主張實行單一開發制,即由國際海底機構統一開發;而發達國家則認為國際海底機構只行使注冊登記,頒發許可證,各國在與國際海底機構簽約后由締約國企業進行。二是國際海底管理機構問題。發展中國家主張,由所有締約國組成的大會來行使機構內的最高權力;但發達國家卻要求機構內的理事會具有實際執行權力。經過10年左右的激烈爭論和妥協,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最終在“一攬子協議”基礎上得到了通過,為國際海底礦資資源的開發奠定了法律基礎。
1994年7月,在聯合國秘書長的主持下,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又進行了兩輪十五次磋商,通過了對《公約》第十一部分修正的《執行協定》,從而使公約的相關立法更具普遍性和完整性。
二、國際立法的主要內容和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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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約》的主要內容?!豆s》的第十一部分,確立了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的國際制度,著重包括三大方面的內容:
?。?)開發原則。《公約》確立了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基本原則,同時又規定了三項具體原則:第一,任何國家都不得對國際海底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第二,任何國家、個人或組織都不得將國際海底及其資源占為己有;第三,國際海底的活動應為全人類的利益而進行,并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2)開發制度?!豆s》實行“平行開發制度”,即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組織控制和開發國際海底礦產資源。一方面,由企業部直接勘探和開發;另一方面,締約國及其國有企業或在締約國擔保之下的該國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與管理局合作開發。
(3)管理局的機構設置?!豆s》設立管理局,代表全人類組織控制和開發國際海底礦產資源。管理局設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和企業部。大會由所有締約成員組成,是管理局的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屬于執行機關,監督和協調管理局職能范圍內的所有事項;企業部負責勘探和開發活動。
2.《公約》存在的問題。
(1)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及其保護問題?!豆s》規定,“應按照本公約對‘區域’活動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切實保護海洋環境不受這種活動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薄豆s》的這種規定過于簡單、原則,不具有實際約束效力。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對人命的保護問題。《公約》第146條規定,“關于‘區域’內的活動,應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切實保護人命。”國際海底礦產資源的開發遠離陸地,工作環境特殊,風險大,危險程度高,《公約》如此原則性的規定,遠不足以保護作業人員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因而是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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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規定》的主要內容。《執行規定》由協定附件組成,對《公約》的第十一部分作了實質性的修改,主要內容包括:締約國的費用和體制安排、企業部的職能、決策方式、審查會議制度、技術轉讓制度、生產政策、經濟援助制度、財政條款和財務委員會制度。
2.《執行協定》存在的問題?!秷绦袇f定》是政治妥協的產物,加上大規模商業開采時間、方式都還不確定,立法內容明顯超前。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管理局的職權受限制?!秷绦袇f定》賦予管理局的職權是不廣泛的,而且規定管理局只有在“明示授予”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力和職務,限制意味濃厚。
?。?)管理局內部機構權利失衡?!秷绦袇f定》降低了大會的地位,使理事會和大會平起平坐,權利失衡,并由此取締了管理局的決策權。
?。?)企業部名存實亡,無力代表全人類利益開發國際海底礦產資源。企業部雖然在原則上被保留,但幾乎名存實亡。根據《執行協定》規定:第一,企業部初期由管理局秘書處代為履行職權,直至其獨立動作,可以說是遙遙無期;第二,企業部初期開發活動需聯合企業進行,直至理事會認為其已符合獨立運作之條件;第三,締約國不再向企業部提供資金和轉讓技術;第四,企業部根本無法同少數發達國家及企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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