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環境保護法;立法模式;綜合立法模式
內容提要: 受傳統立法模式的影響,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采單一立法模式。而結合我國環境保護與管理的理論和實踐,采取綜合立法模式將是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的最佳選擇。
一、環境保護立法模式概要
立法模式是指一國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結構、體例及形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模式則是指在環境保護立法的決策和制定過程中,立法機關所采取的方法、結構、體例及形態的總稱。
總體而言,環境保護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分為環境保護立法的目標模式和環境保護立法的法體模式。
環境保護立法的目標模式決定著環境保護法的指導思想和調整對象。明確環境保護立法的目標模式,有利于確定環境保護法的任務和目的。從目前環境保護與管理的理論和實踐來看,環境保護立法的目標模式主要體現在以下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則上,即:運用綜合生態系統方法進行管理,發揮各自然生態系統及人工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改善生產工藝和技術,促進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綜合協調人的利益與生態系統自身的自然利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和諧、持續發展。
環境保護立法的法體模式主要是指各種不同層級的環境保護法以何種形態作為表現方式。大體來說,環境保護立法的法體模式可分為三種類型:(一)統一基本立法模式,即一國制定一部統一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對各種環境保護和管理活動進行調整。如1969年美國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法》,1973年羅馬尼亞制定的《環境保護法》,1995年2月俄羅斯聯邦杜馬通過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自然環境保護法》等都屬于各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二)單行法律法規模式,即指通過分別制定單獨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表現為各環境要素和環境組分的環境進行保護和管理的活動進行調整,如瑞典的《水系保護法》,英國的《土地排水法》,甘肅省于2003年通過的《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即屬該立法模式;(三)混合立法模式。該立法模式具體是指根據各個國家和地區濕地保護的特點,采用統一基本立法模式和單行法律法規模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濕地保護立法的模式。混合立法模式是現代各國環境保護立法最為多見的立法模式。自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曾先后開始采用該立法模式,將其運用于環境保護立法之中。如美國、日本、英國、俄羅斯等國曾先后制定了關于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也制定了針對各環境要素的保護和利用以及具體環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
除單獨采用目標模式和法體模式進行立法之外,綜合運用目標模式和法體模式相結合的立法模式,即環境保護的綜合立法模式也是現代許多國家所采用的環境保護立法模式,這主要是由環境保護法所保護的生態系統所具有的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體系性等特點決定的,如荷蘭、德國、美國等國在其環境保護立法中都采用這種立法模式。
二、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模式選擇--綜合立法模式
目前,綜合生態系統方法[1]已經成為指導包括我國環境法在內的全球“第二代環境法”發展的重要理念和方法。結合綜合生態系統方法的綜合性 [1] [1]、公益性、靈活性等特點和已經取得的成功經驗,我國環境保護立法應采取綜合立法模式。具體而言,綜合立法模式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目標模式和法體模式的綜合
目標模式通常表現為一定歷史階段國家、社會對相關立法的宗旨、任務、目的的總體認識和態度,彰顯著時間向度的立法特點,因而體現出一國立法理念的更新和法律的動態發展情況;法體模式則是指國家在既定的立法體制下創制的各法律形態,反映著空間向度的立法形式特點,因而具有相對靜止性。因此,立法應當綜合體現時間向度和空間向度的動態變化特征,以適時、適地地調整特定社會關系,尤其對于理念正在不斷更新,區域特征非常明顯的環境保護法來說,其立法更應體現目標模式和法體模式相結合的綜合立法模式。因而,目標模式和法體模式的綜合是當下我國環境保護立法模式最為重要的內容和特征。
根據對立法目標模式的一般理解,環境保護立法的目標模式決定著該立法的指導思想和調整對象。明確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的目標模式,有利于確定立法任務和目的。當下,在我國環境保護中,確立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理念有著重要的理論基礎、制度基礎、社會基礎和實踐基礎。具體而言,現代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的深入、綜合發展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確立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中的現有管理體制為確立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整體性要求是確立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理念的社會基礎;其它國家和地區在綜合生態管理理念下的成功立法經驗和中國/全球環境基金干旱生態系統土地退化防治伙伴關系的國家規劃框架(PRC-GEF-OP12-CPE)的第一個項目(簡稱GEF-OP12),即旨在防治甘、青、新、寧、蒙、陜六省區土地退化能力的合作項目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確立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理念奠定了重要的實踐基礎。因而,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的目標模式應當體現在以下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則,即:運用綜合生態系統方法進行管理,發揮各自然生態系統及人工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改善生產工藝和技術,促進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綜合協調人的利益與生態系統自身的自然利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和諧、持續發展。
對于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的法體模式,則應當采取混合型模式,即統一基本立法模式和單行法律法規模式相結合的模式,而不宜采用某種單一立法的模式。之所以采取混合型模式,主要由我國環境保護的立法體制和立法特點所決定的。就我國環境保護的立法體制而言,中央立法就環境保護的全局性、一般性要求作出規定。地方立法應在中央立法的框架內,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補充規定或執行性規定。其中,對于特殊的生態區域,還有各效力層級的特殊區域生態保護立法。這種“一元二級多層次”的生態保護立法模式遵循了從一般到特殊、從抽象到具體的基本規律,對于整體生態系統、區域生態系統以及各生態要素的單獨保護有重要意義。就我國環境保護的立法特點來看,全國各區域的自然生態環境各異。西有荒漠戈壁,南有丘陵水鄉。不同的自然生態環境應附之以不同的保護手段。在立法層面,各區域生態系統、生態要素保護法須因地制宜,分別規制。這種需求反映在立法法體模式上,就是一般基本立法和各單行立法相結合,即混合立法。在我國環境保護立法中,法體主要表現為有關我國全國性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規章,民族地區有關環境保護的自治條例、單性條例以及特殊“一區一法” [2] [2]?;旌狭⒎ǖ姆w模式就是指上述法體的相互協調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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