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類型研究論文
建立國家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促進政府、企業與社會的良性互動,特別需要正確引導社會的生態環境保護行為,環境公益訴訟就是其中一項。通過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對某一方面的環境問題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力量,在普及相關環境知識的同時,使公眾產生積極的環境主人翁意識,營造政府、企業、公眾的良性互動氛圍,對環境社會治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現有環境公益訴訟分類存在的問題
當前學者在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多側重于制度構建和立法設計,而缺乏對環境公益訴訟基本理論問題的深入分析。構建環境公益訴訟的核心在于環境社會治理的主體中誰具有起訴資格,對此問題的解決應當首先對環境公益訴訟進行科學分類。現有環境公益訴訟分類多是以環境公益訴訟的主客體為考察重點,流于表層,缺乏對環境公益訴訟背后保護利益的系統考量。現有分類及其存在問題如下:
1.依據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分為環境公民訴訟及環境公益專門機關訴訟
這種分類依據的是提起訴訟的主體,公民從環境整體利益出發,為維護受侵害或者將要受到侵害的環境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之為環境公民訴訟。與此相對應,國家機關依其法定職責,為維護環境公益而提起的訴訟稱之為環境公益專門機關訴訟。
這種分類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公民訴訟帶有很大程度上的主觀認同性,對于同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環境要素的關注度(如飲用水、空氣污染等)高于其他環境(某一原始森林)要素,導致環境公益訴訟過于集中于某些環境要素。同時自然人之間本身的差異,導致對某一環境損害的認識和反應并不一致,從而導致基于同一環境損害的重復起訴;(3)對于環境公益專門機關訴訟,肩負環境保護法定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的行政執法相比訴訟而言,更加直接、具有效率,如果不加限制地賦予行政機關訴權,是否間接提供主管機關怠于履行行政執法權的合理及合法借口;同時對行政機關怠于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為,公民是否可以針對此種行為提起訴訟,訴訟性質如何界定,均存在需討論之處。
2.依據環境公益訴訟被訴主體,分為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環境公益行政訴訟
這種分類方法,是按照環境公益訴訟的被訴主體所做的劃分,區分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這種分類存在的問題: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必須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同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并沒有將行政公益訴訟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因此公民只能在自身權利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與環境公益訴訟“公益”內涵相左。
本文認為,正確理解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是準確界定環境公益訴訟類型的基礎,通過對環境公益訴訟內涵的理論分析,厘清其保護的利益范圍,拋出建立于其表征的一般認識,探尋更深層次應保護利益的類型化,從而得出更加科學分類體系。
二、環境公益訴訟相關概念
環境公益訴訟,顧名思義為旨在保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保護環境、保障人類有尊嚴生存條件的訴訟。正確理解何為環境公益訴訟,才能對環境公益訴訟做合理分類。
(一)環境公益訴訟之“公益”界定
環境公益訴訟的核心在于確定訴訟保護的利益的范圍,何為“公益”,決定著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解。
公共利益,為一個集合概念,重點強調“公共”層面的意義,由于“公眾”的眾多性和非特定性,使其極易脫離個體,而被掌握權力者無限制地擴大利用,成為其侵犯個人利益的借口。基于此,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相互依存,其不能脫離個人利益,應以個人利益為基礎。但將個人利益置于首位的觀點也并不可取,首先個人利益并非能夠做到完全一致而無沖突的集合在一起,其次利益表現方式各異,不同形式的利益如何疊加,相同形式的利益主體也不盡相同。所以不能簡單將公共利益視為個人利益總和。
公共利益應該是以個人利益為基礎,與群體中每個成員的利益相區別,不是群體成員利益的概括總和,而是從群體出發群體的共同利益。其主要的表現形式為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享有公共利益的.主體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包括全體人民、特定區域內的全部人或多數人、特殊人群,不特定的多數人、不特定的個人。
(二)環境公益訴訟之“環境公益”界定
環境作為公共物品,帶來公共利益。這種利益被稱為環境公益,其主要是指環境為人類所提供的維系人類生產生活的物質產品和為人類健康生存提供的生態產品,按照性質可以分為環境經濟利益和環境生態利益。
(1)環境經濟利益,主要指森林、礦產、水、土壤等自然資源,為人類的衣食住行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資并可用于交換帶來經濟收益,在我國按照法律規定森林、礦產、水、土壤等這類資源為國家或集體所有,因而這些資源屬于準公共物品。(2)環境生態利益,能量流動、物質循環和信息傳遞是自然資源與人類社會相作用的三種基本形式,構成整體劃一的生態系統。各種環境因素為我們提供清潔的空氣、干凈的食物,森林將我們生活生產排放的有害氣體吸收,同時儲蓄水源,這些環境資源使人類和其他動植物能夠繁衍生息。有學者將其進一步細化為環境容量產品(容納、凈化污染物)、人居支持產品(提供空氣、美景)、生態調節支持產品(水土保持等)。環境所帶來的這種公共利益由世界各地各民族人民無差別的享有,每個人在享受環境利益的同時不能排斥他人對于環境的占有與使用。環境提供的生態產品,屬于典型的公共利益。
環境公益訴訟之“環境公益”包括各種自然因素所帶來作為人類生活與發展基礎的利益,以及以環境要素損害為介質使多數人人身、財產利益受損而形成的環境眾益。環境公益是關系到人類維系生命和世代傳續的根本利益,在所有公共利益中處于優先地位,環境公益在時間維度上,不僅為當代人所需要,而且為后代人所需要,需要永久維護下去,在空間維度上具有地域性,其利益主體和影響范圍遠遠高于其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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