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是對制造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員工進行管理的人。小編整理的中小學教育督導論文,希望大家喜歡,謝謝!
〔摘要〕心理健康教育督導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環節之一,對心理健康教育的開展、學生和教師的成長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主要從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的內涵、必要性入手,指出現今我國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立健全各省各級領導機制、成立督導機構、完善中督導制度、豐富督導形式和內容四項策略。
〔關鍵詞〕心理健康教育;督導;中小學
一、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的內涵
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的含義在我國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來說指被督導者在有經驗的督導者的指導幫助下,實踐咨詢技巧,改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自身專業水平的過程[1]。其所包含的內容也沒有明確指明,在美國,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督導主要包括學校健康教育工作者的人才培養課程計劃、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資格認證制度以及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倫理規范[2]。而在我國,僅就現階段而言,心理健康教育督導是從屬于教育督導下的一種專項督導,多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督導部門及相關專業學者組成的調查研究隊伍對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進行檢查、評價、指導等,以調查研究、提供建議為主。
在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詢與治療的服務中,“心理督導”是一個重要概念,指學習者在有經驗的督導者的指導幫助下,實踐咨詢技巧、改進咨詢工作、提高自身專業水平的過程[3]。它和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相同點在于兩者同是督導,均是由督導者和受督導者組成。在督導過程中,督導者需要幫助受督導者更有效地服務于服務對象,提高受督導者的專業技能和自身素養。其不同點在于:首先,從督導對象來說,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針對的是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工作者,心理督導更多針對的是年輕的心理咨詢師或心理治療師;其次,從目的而言,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針對的是全體中小學學生,并對少數有心理困擾或心理障礙的學生給予科學有效的咨詢和輔導,其目的更多是以改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為主,促進實踐咨詢技巧為輔。而心理咨詢與治療是為了培訓年輕的心理咨詢師、心理治療師更好地運用專業知識、技能,以完成其臨床咨詢與治療任務。由此可以看出,心理督導的范圍比較狹窄,而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的范圍更廣。
二、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的必要性
1.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的現實需要
良好的心理素質是個體全面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小學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是推進素質教育的必然要求。我國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起步較晚,各地區發展不平衡,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及教師都不配套,為了促進心理健康教育的發展以及人們對其的重視度,創設更符合心理健康教育所要求的物質人際環境、心理環境,將心理健康教育貫穿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之中,保障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的開展,良好的督導必不可少。
2.中小學心理教師專業成長的需要
對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進行督導,除了可以促進其更好地發展,還能夠促進教師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滿足其成長需要。現階段,我國從事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良莠不齊,有的是經過院校專業教育及訓練的,有的`則是通過短期培訓,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及積累經驗成長起來的。為了幫助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掌握心理學及教育學相關專業知識,讓他們用良好的心理素質影響學生,用優秀的專業知識指導和幫助學生,對其實施督導顯得至關重要。
三、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的現狀
1.對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的認識有待提高
近年來,大部分教育工作者對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導進行了廣泛的關注。從政府角度來說,2012年底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中,明確指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納入學校督導評估指標體系之中,教育督導部門應定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專項督導檢查。”從地方和學校的角度來說,一些教文體局督導室紛紛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查小組,對所在地區的中小學進行督導檢查。一些心理健康教育發展較好的地區還紛紛制定相應計劃以落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上海為例,在《浦東新區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中,明確提出建立督導評估體制,并列出督導評估指標。而從個人的角度來說,越來越多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認識到督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一次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的心理健康服務從業者的督導現狀取樣調查中,89.9%的被調查人員認為應該由專家或督導來評估專業人員的服務情況[4]。可見人們對心理健康教育督導的重視在不斷提高,但是由于受到各種資源的限制,我國一些一線城市發展(如上海、北京、廣州)較好;而二、三線城市雖有一定的重視度,但專業督導機構及督導規范性較為欠缺,特別是一些西北地區相對比較落后。由此可見,現階段我國各地區心理健康教育督導工作還有許多地方有待改善。
2.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督導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導制度并不完善,主要表現在督導隊伍不合理,督導者培訓方案空缺,督導過程標準化較低。在督導隊伍方面,大多由政府相關人員和領導組成,專業性和針對性不強。在督導者的培訓方面,除了一些一線城市,其余各地培訓方案也較少,良好的督導者選拔措施和有效的督導者培訓機制并沒有建立。在督導過程上,督導原則沒有標準化,督導評估更多為鑒定性評價,缺少以促進學校發展為目的、以學習發展過程為對象的發展性評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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