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由上傳的:論對馳名商標的侵害和保護_法學理論論文(1)。
內容論文摘要:近些年來,隨著馳名商標及其商品在市場競爭中越來越顯示出強大的競爭優勢和市場占有率,一些不法分子便千方百計地假冒、仿冒或以其它手段對馳名商標進行侵害,以便從中謀取利益,使廣大消費者和馳名商標所有人受到了嚴重損失。本文就這一現象進行分析,剖析其原因和表現形式,探討對馳名商標侵害的一些保護措施,以其達到減輕、消滅危害的目的。
關鍵詞 馳名商標 侵害 保護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確立和不斷發展,商標這一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在我國也越來越被人們重視,創立馳名商標、實施名牌戰略成為多數企業的首選之路。但也出現了不少假冒或仿冒、侵害他人馳名商標,所謂“走捷近、快發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和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已造成相當程度的市場混亂和經濟損失。這種現象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下面我們就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馳名商標的涵義及其功能商標,是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我國《商標法》上的商標,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由顯著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可視性標志。縱觀商標的歷史,可以發現商標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馳名商標是一個國際通用的法律概念。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最先涉及馳名商標問題。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熟知的注冊商標。”這一定義考慮到了我國的實際情況,揭示了馳名商標的基本要素。
馳名商標除了具有一般商標的功能之外,還有幾種特殊功能:
1、財產功能。馳名商標是無形的財產,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物質利益。有著良好聲譽的馳名商標,往往是左右市場交易的主要因素。經營者爭創馳名商標,是進行增值儲蓄。所謂“千金易得,名牌難求”,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馳名商標的財產功能及其對經營者的重要性。
2、表明質量的功能。消費者可以根據特定商標的聲譽來期待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程度的質量。例如:消費者有理由相信海爾牌電冰箱所具有的質量,馳名商標在消費者心目當中已經成為衡量某種商品質量的一個標準。
3、廣告功能。馳名商標的廣告功能使之能夠幫助其所有人促進和保持消費需求,也有利于消費者了解在市場上所能獲得的商品和服務的有關信息。在現代市場上,馳名商標是商品無聲的推銷員,是經營者開拓市場的先鋒。
二、侵害馳名商標行為產生的原因對于侵害馳名商標行為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濟利益的驅動。由于馳名商標在市場上有著重大的影響力和公眾熟知度,以及消費者對于馳名商標的信賴程度,與馳名商標相關的商品在市場上都是炙手可熱的,給商家帶來了源源不斷的經濟財富。因此,部分投機主義者就利用他人馳名商標的巨大影響力,采用各種形式將他人“商標”或“字號”突出使用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上,造成與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誤購,以便從中謀取高額的經濟利潤。對此,馬克思曾有過精彩的論述:為了追逐暴利,投機分子會不惜踐踏人間的一切法律,甚至敢冒殺頭的危險。因此,近年來假冒、仿冒馳名商標行為愈演愈烈,日益泛濫,部分投機者違背了奉公守法、誠實經營的宗旨,借助別人已有的商業信譽,通過搭別人的“便車”銷售自己的商品,魚目混珠,巧取豪奪別人的勞動成果,特別是智力勞動成果,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失為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2、我國現行的商標法律體系和企業名稱登記法律體系不一致。商標由商標局統一注冊、統一管理,而企業名稱注冊登記是地域管轄,我國現有名稱登記機關大約有4000個。《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還要求盡可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由于登記機關信息交流有限,受理人員個人的認知程度高低不同,造成兩種不同權利沖突難以避免。兩種不同權利沖突的特點在于,各自民事權利的獲得來自不同部門法的規定,并且這些法律在效力等級上不存在上下位的隸屬關系。注冊商標無法依據《商標法》主張與其內容相同的企業名稱字號無效,因為企業名稱權的效力來自于《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同樣企業名稱權也無法依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來主張內容與其相同的注冊商標無效。于是便有人用他人的馳名商標注冊成自己企業的字號名稱,造成消費者誤認和誤購。
3、我國內地與境外(其中以香港為主)登記注冊法律制度存在差異,一些企業和個人將國內知名企業的馳名商標到香港注冊成自己的名稱字號,再通過“授權生產使用”等方式,許可內地企業生產、銷售與他人同類的產品,并在產品上特意突出這些名稱字號,淡化生產者的廠名、廠址,造成市場混淆,不少名牌企業都遭受侵害。三、侵害馳名商標行為的具體表現侵害馳名商標行為主要有假冒馳名商標和幾種特殊侵害行為。
具體包括: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如不同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生產的飲料上使用“可口可樂”商標即為此例。這是最原始、最低級的假冒的表現形式,現在造假的花樣翻新,這種低劣的手法已被造假者“淘汰”。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如甲廠在生產的自行車上使用“泰山”牌組合商標,文字是魏體的“泰山”二字,圖形為起伏的山巒,其間白云繚繞,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乙廠在其生產的自行車上使用“秦山”牌組合商標,文字為“秦山”二字,也是魏體,圖形也是起伏的山巒,白云繚繞。兩個商標若非仔細對照區別,圖形部分很難找出差別,文字部分的“泰”和“秦”也極為相似,極易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發生混淆。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例如某著名服裝廠在其服裝上使用“可可”馳名商標,銷售火爆,而有一小廠見此情況后,在與服裝類似的'商品上也使用“可可”商標,投放市場銷售。由于類似商品只是在商標注冊商品分類表上有所區分,對于大多數消費者而言,由于缺乏相關專業知識,自然把兩者混為一談,此即為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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