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是人類最寶貴的精神財富之一,音樂修養的提升能夠教會我們辨識身邊的善惡美丑,并能直接影響到我們對事物價值的認定。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上海音樂學院聲樂系畢業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上海音樂學院聲樂系畢業論文篇1
一、舞蹈音樂與舞蹈表演的段落結構關系
音樂和舞蹈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藝術形式,音樂是通過它產生的聲音和語言來將感情與思想表現出來,而舞蹈則是利用肢體語言來表述,從某種層次來說,音樂和舞蹈具有一定能的相似處,特別是在段落結構上,兩者相輔相成,這樣才能將舞蹈的內涵進行升華,才能夠將舞蹈所要表達的思想與情況完全體現出來,而想要舞蹈段落結構有層次性就要依賴于音樂段落結構和舞蹈之間的配合,兩者關系密切聯系。音樂擁有完整的段落結構,因此可以讓音樂有具體的形象和思想核心,舞蹈的段落結構幫助舞蹈體現內容,舞蹈中比較多見的結構有一段式、二段式、交響式等等,因此音樂和舞蹈在表達情感上十分類似,對段落結構十分重視。
二、舞蹈音樂與舞蹈表演的旋律結構關系
旋律優美的音樂才能深入人們的心中,記憶永存,一串串動聽的旋律組成好聽的音樂,我們可以將旋律理解成音樂的靈魂,低沉的旋律代表著沉思,歡快的旋律代表著高興,柔美的旋律則代表著向人似在訴說與傾聽等等,這些都是旋律,它們會給人們的思想與情緒帶來影響,左右他們情緒的波動,因此表演者想要表演出震撼人心的舞蹈,那么就要對舞蹈的旋律重視,更是他們的中心所在,在進行舞蹈的編舞過程中,要將好聽的音樂旋律和舞蹈旋律完全融合在一起,融合的越緊密,那么帶來的震撼力將更深入,舞蹈就充滿里活力和激情。在進行舞蹈時音樂起著重要的伴奏作用,影響著觀眾們的心情,或激動、或悲傷,實現完美的舞蹈需要音樂的全程陪伴,從頭到尾。一個好的舞蹈作品與音樂息息相關,就好像魚離不開水、我們離不開空氣一樣。我們想要創造出好的舞蹈作品就要根據舞蹈所要表示的內容來進行音樂的編排,簡單來說就是先有音樂,之后才有舞蹈。這樣舞蹈展示在觀眾面前時,才不會讓觀眾忽視音樂,更能夠發現音樂美的地方,這也代表音樂和舞蹈融合的十分好。觀眾可以在觀看舞蹈時進入到音樂的世界中,享受音樂的同時也有舞蹈帶來的震撼。相互交融才讓我們對舞蹈音樂的旋律更加熟記于心。生活舞蹈無處不在,因此舞蹈編排的靈感是來自于生活,這樣所展現的舞蹈才能夠貼近生活而不會顯得做作與浮夸。
三、音樂情感和舞蹈表演之間的聯系
音樂情感和舞蹈表演關系緊密。段落結構展現舞蹈,舞蹈內容則需要一定的情感布局來展現。比如娛樂性比較強的群眾舞蹈,舞蹈動作比較讓人容易掌握,音樂段落結構也比較簡單,所表現的情感也不復雜,舞蹈中只會表現一個情感。而舞蹈內容復雜多樣,情感上的表現也就不會單一,可能是悲傷、可能是歡快,還可能是喜悅等等,這樣舞蹈段落之間就會表現出不同的情感。情感對于舞蹈是必須的,沒有情感的舞蹈是沒有靈魂的,那只是在機械的揮舞著流暢的動作而已。
四、結束語
總結而言,音樂與舞蹈是焦不離門孟不離焦,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它們所體現的情節與發展過程是一致的,兩者的旋律步調以及段落步調也要一致,情感上的步調更是同步,做到這樣才能夠讓舞蹈段落之間清晰分明,內容不拖沓,情感在經過不同層次發展中得以升華,這樣編排出的舞蹈才能夠讓人記憶深刻,直擊內心。音樂結構為不僅為音樂帶來時間單位,也為舞蹈帶來想要的時間單位,這樣在結構安排和舞蹈結構上相一致,才能夠更佳的體現出音樂和舞蹈之間的密切關系。段落結構的清晰明了讓舞蹈結構更有層次,在旋律結構的配合下將舞蹈想要塑造的人物形象刻畫的入木三分。在對舞蹈情感布局時要從宏觀與微觀兩個不同視角來表達舞蹈情感的發展過程,讓舞蹈作品在情感發展中波蕩起伏,扣人心弦。因此從另外一個層面上來講,舞蹈音樂不僅體現的本身結構,也是舞蹈整體結構的體現,內容表現的依據,它的存在讓舞蹈作品變得更完整,一幅完整的作品才能夠讓后世永記,留存下去。
上海音樂學院聲樂系畢業論文篇2
試論“清”古代音樂發展的美學特征
越來越多的古代音樂研究的學者對古代音樂中的“清”開展研究,更有的學者將其作為古代音樂的核心概念。“清”能夠成為古代音樂的重要范疇之一和其在古代音樂中的廣泛使用是密不可分的,郭平先生對“清”是琴的最高境界這句話已經對“清”的重要性做出了判定,但是這一觀點并沒有被眾多的音樂研究學者所關注。但是實際上,“清”不僅是在“清濁”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也對中國古代音樂審美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到了明清時期,“清”在古代音樂上的地位才最終被確定,同時“清”同“和”成為了古代音樂的審美理想。
一 古代音樂的基本“清”、“和”
人們認識到“清”在古代音樂美學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從“清濁”對舉的現象開始的。“聲”、“音”、“樂”分別是古代音樂形成中不可缺少的階段。“清”在以上三個階段中的審美特征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聲樂之間的互通理論在早期的音樂論述中就已經存在了,在我國古代的文獻記載中就有“聲即音樂”的定義,以及新生即為新興民間音樂的論述。但是在《左傳》、《荀子》中已經對聲和音做了明確的劃分。在《荀子?樂論》中已經有所記載,文章中講到聲音是音樂組成的物質載體,在隨后的古代文獻中也承認了這一說法。到后來的《禮記》中關于音樂記載了當時的音樂已經具備聲、音、樂的完整體系,音樂皆處于人性,寓情于其中,終形于聲,聲成為文,謂之音。上面這句話顯示了凡是音樂都生成于人心,懂得樂理的人基本上是通曉倫理的。知聲而不知音者,如同禽獸;知音而不知樂者,眾庶是也。這句話充分說明了音樂的本源來自人內心的情感波動和變化,“聲”是音樂最基本的物質元素,它產生的主要途徑是人的情感沖動和變化,“音”是具有節奏的、有節制的“聲”。“樂”是具有一定的長短,富有節奏變化并且能夠傳達社會倫理和人類情感的一種藝術。所以古代的人將“音”作為區別人和獸的重要標準,動物也是可以發出聲音的但是動物的聲音沒有節奏,自身不懂的節制因而無法成為被理解的言說,更無法當做是“音”。“樂”的形成不僅在于其能夠有節奏、節制地表達內心的情感以及傳達信息和宣泄內心的情緒,而且可以對人們的社會道德水平和個人修養產生巨大而又重要的作用。
按照“清”的本義主要是指澄清的水的現象,“濁”同清是相互對立的,“清”和“濁”在意思上是相反的,這兩個字最基本的意思就是來形容水的兩種不同狀態,在引申的用法中主要是形容社會的狀況比較清明或是昏暗,在樂理上的引申還可以指高音和低音。這兩個字在音樂上最早出現在東周時期,在《左傳? 昭公二十年》中晏子論樂中有:“聲亦如味,一氣……九歌相成也,清濁……周疏以相濟也。”在兩兩相對的幾組概念中構成了音樂最基本的元素,此時的“清濁”和“高下”一樣成為了音樂中的高音和低音的代名詞。音樂中的所有音質都通過相反的兩個詞進行代替,這樣一直到春秋戰國時期,“清濁”在早期的聲樂論述中的例子經常會出現,由上可知,“清濁”在早期的聲樂論述中是沒有價值屬性的,這兩個字只是用來區分高音和低音而已。清音便是音樂中的高音,濁音就是音樂中的低音,是形容聲音自然屬性的一個名稱而已。此后“清濁”逐漸開始成為中國古代聲樂理論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并對后來的古代聲樂理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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