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財務檢查自查報告范文【1】
一、工會財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我市工會所轄13個區縣和3個開發區工會。近年來,各區、縣工會在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區、縣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尚未全部到位;部分區、縣工會財務預算管理粗放、預算約束不強、配套制度還不完善;鄉鎮、街道、社區及新建企業工會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等。這些問題與市場經濟形勢下工會工作的發展不相適應,其弊端日漸凸顯,亟待改善和加強。
(一)財政劃撥工會經費不到位
目前在我市十三個區、縣工會中,城三區及雁塔區工會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相對解決得較好,其他區、縣或只解決區、縣工會機關人員的工會經費或定額劃撥經費,與足額劃撥相差甚遠,臨潼區及3個開發區至今尚未解決。
(二)稅務代收的覆蓋面不夠廣
稅務代收工會經費后,各區、縣及開發區工會的建會率及工會經費收繳率與以往相比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仍然存在經費收繳空白點。據調查顯示,碑林區工會所屬基層單位已成立工會的有4000多家,而繳經費的只有1600多家,不到40%;雁塔區工會所屬基層單位已成立工會的有多家,而繳經費的單位只有600多家,也只達到30%。
(三)財務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經費支出隨意性較大
有的區、縣多年來沒有制訂相關的財務制度,有的區、縣財務制度制訂的不全面、財務報銷及審批制度不明確,尤其缺少預決算管理制度,直接導致了經費支出隨意性大。決算情況表明,有的區、縣工會行政費、工會業務費超支達200%,有的經費支出不足預算的5%。有的開發區工會會計、出納一人擔任,不符合會計核算規定,財務管理基礎薄弱。
(四)財務審批報銷制度不夠規范
有的區、縣審批報銷程序中沒有會計人員審核,經辦人直接讓領導簽字報銷,待會計人員作賬時發現問題,為時已晚。還有一些財務人員審核把關不嚴,存在白條報賬及無效票據報賬的.現象。有的未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支出時超限額使用現金,發放物品未附發放明細單。
(五)鄉鎮、街道工會財務工作薄弱
我市區、縣工會有181個鄉鎮、街道工會,單獨建立工會賬戶的單位很少,總體上不足10%,工會獨立管理經費的要求落實得不好。地稅代收后,工會組織迅猛發展,但也存在集中建會、突擊建會的情況。有的區、縣工會審批工會組織不規范,2—3人就成立單獨的工會委員會,有的將49個單位組成一個聯合會,這些單位既不在一個地域,也無共同的行業特點,工會組織難以單獨建立銀行賬戶,也難以對工會財務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六)人員素質不高,會計基礎工作薄弱
有些區、縣工會財務人員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業務水平低,人員變動頻繁,同時又身兼多職。加之有的財務人員責任意識不強,存在會計核算不及時、科目使用不準確、憑證裝訂不規范等現象。有的單位未制訂票據的管理、使用制度。收經費時每人一本收據,開出的收據無人監督和管理,有的長達數年票據和錢無法收回,同時還存在提前開收據和票據丟失的現象。縣級文化宮的財務人員很少參加業務培訓,無法適應財務管理工作發展的需要。
二、原因及分析
(一)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的問題
地稅代收后,各單位的經費收入主要分為三大塊,即地稅代收經費、財政劃撥經費及自收經費。在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問題上,各區、縣工會都不同程度地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區、縣財政比較困難,加之我們的協調溝通工作也不到位,導致財政劃撥的工會經費不能全部到位。
(二)工會經費收繳率不高的問題
區、縣及開發區工會認為地稅代收后經費已經比原來多了,夠花就行,認為稅務局代收多少就收多少,收不上來也沒有辦法,催繳經費工作不到位。有些單位趁著稅務局抓的不嚴,工會經費想交多少就交多少,有些單位甚至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工會經費。地稅代收工會經費的信息化、網絡化工作未步入正軌,財務人員每次對代收信息進行手工分類及匯總,這樣就很難及時掌握應繳未繳及未足額繳納單位的信息,工作效率不高。
2017財務檢查自查報告范文【2】
一、專項活動組織與開展情況
(一)根據工作方案,公司對本次專項活動作出如下組織部署:
1、公司總經理組織召開動員會并作出具體部署,要求工作小組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活動,切實查找存在問題與不足,制訂整改措施并逐項落實到位,使公司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得到進一步提高。
2、公司財務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深圳證監局《關于在深圳轄區上市公司全面深入開展規范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專項活動的通知》(深證局發[2012]1號)(以下簡稱《專項活動通知》)、《關于填報<深圳轄區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基礎工作調查問卷>(以下簡稱《調查問卷》)、《關于深圳轄區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常見問題的通報》(以下簡稱《常見問題通報》)和公司現有的各種財務制度與文件。
3、公司財務負責人布置專項活動工作安排,就自查階段的分工、要求與時間安排等作出部署,要求相關人員按規定時間認真完成自查內容,形成工作底稿和初步自查情況提交財務負責人審核。
4、公司審計室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訂審計計劃并及時開展審計。
(二)根據工作方案,本次專項活動開展情況如下:
1、公司財務人員根據《調查問卷》與《常見問題通報》分類整理、匯總自查內容,開展規范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專項活動自查報告
2、財務部副經理對財務人員的自查工作底稿與自查結果詳細復核,對自查發現存在的問題進行重點核查,并提出相應的自查核查結果,提交財務負責人審核。
3、財務負責人對財務部副經理的自查結果進行了審核,對自查底稿的內容完善提出指導意見,要求財務部按時提交專項活動自查報告。
4、按《工作方案》要求,財務部將自查底稿與自查報告提交公司審計室。
5、審計室按照制定的審計計劃,依據深圳證監局相關文件要求對自查報告內容逐項稽核,并就與財務控制相關內容進行審核,同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專項活動開展情況,聽取審計委員會對自查工作的指導。
6、財務負責人就自查階段工作開展情況、自查內容、發現問題或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責任人等情況向總經理作出全面匯報;審計室就專項活動的稽核結果與建議形成內部審計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并向總經理作出通報。
7、根據自查情況與內部審計情況,形成了專項活動的自查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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