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是指審計師對含有重要錯誤的財務報表表示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審計風險評估的論文,歡迎大家的閱讀。

摘要:
本文結合我辦幾年來的審計實踐,以風險基礎審計理論為依據,從實證的角度對環境審計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的水平分別進行了評價。對現行的投資體制、財政體制、資金撥付體制、項目管理體制、地方利益驅動和法制觀念進行了研究論證,表明環境審計具有較高的固有風險;農業農村工作的現狀,普遍對經濟活動和資金運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控制風險處于較高水平;受審計人員專業知識缺陷和審計成本效益的影響,項目總體狀況和經濟社會效益難以評價,有些檢查風險不易控制;由此得出環境審計具有高風險的結論。接下來從審計技術和質量控制的角度,對降低環境審計風險的艱巨性進行了簡單闡述。最后介紹了我辦實施環境審計中加強項目管理、探索有效的審計技術與方法、依法審計規避風險、切實發揮國家審計的權威性和威懾力的一些做法,以此降低環境審計風險,提高環境審計質量。
關鍵詞:
環境;審計;風險;評估;對策
近三年,京津冀特派辦審計的環境保護項目主要包括:天然林保護工程、重點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程和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程。在每次執行審計任務前,審計人員都對審計風險作了充分的考慮和評估,在審計任務完成后,又對如何認識和防范環境審計風險進行了認真的思考和總結。現將審計人員的所得形成文字,與大家共同探討。
本文討論的環境審計指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審計和審計調查,審計主體是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審計客體是與環境保護資金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審計對象是與環境保護資金撥付、管理、使用和效益相關的經濟活動。
一、環境審計風險的分類
本文對環境審計風險的分類以風險基礎審計理論為依據,將審計風險分為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
二、環境審計風險水平的實證研究
1、環境審計具有較高的固有風險。
(1)現行投資體制下,環境保護項目名目繁多且內容雷同,增加了項目單位挪用、串用,甚至虛報項目冒領資金的風險。從實際情況看,搞了多年的首都周圍綠化工程主要涉及植樹造林;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程則以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漠化和治理三化草地為主,治理措施包括栽植生態林和經濟林、封山育林等林業項目;防沙治沙工程也包括植樹種草,退耕還林和水利配套工程;除此之外,還有專項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如此一來,項目內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容易給同時承擔幾個項目的單位造成挪用、串用資金的時機,而且在應付某一專項審計時,項目單位指鹿為馬,容易蒙混過關,虛報完成工程量問題大量存在。更為嚴重的是,此種情況容易造成項目單位虛假重復立項,騙取資金。
如在審計某縣2000年度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程資金時,發現該縣違反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在一無計劃二無資金的情況下,提前組織實施2000年度京津風沙源區治理工程中的退耕還林任務,不僅挪用2000年度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程種苗費補助資金63.12萬元,還造成國家對退耕農戶的補助政策無法兌現,致使個別村組發生退耕農戶毀苗復耕的嚴重后果。
(2)現行財政體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對稱,地方配套資金難以到位,加大實現項目社會效益的風險。以重點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為例,中央財政要求項目省、市、縣在預算中安排專項配套資金。但生態治理工程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國家要求地方給予配套,造成了資金投入由實施工程地區承擔,但受益范圍卻大大超出當地轄區。由于地方政府往往比中央政府更直接地承受著本地區經濟發展、解決就業和謀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巨大壓力,從而迫使地方政府必須更多關注本轄區經濟的發展和短期經濟目標的實現,對與實現長期經濟發展目標有關的公共支出項目,缺乏投資的積極性,項目效益難以達到設計要求。造成有些地區雖然有財力但不愿配套,有關部門檢查時臨時拆借安排一下,檢查結束后資金原路返還;有些地區沒有能力配套,卻置當地政府的信用于度外,搞虛假配套爭取項目,追求政績。審計發現,有的`縣以虛開工程支出發票形式“落實”配套資金,有的縣用其他環境治理項目為生態治理工程配套,有的縣則用以前年度工程結余資金搞配套,結余資金循環使用,手法各異。
(3)現行資金撥付體制下,環節繁雜,加大資金管理風險。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國庫集中統一支付制度正在構建當中,財政資金直接撥付工程項目單位還有待時日,現多采用層層撥付的方式,由上級財政撥付下一級財政,或由上級主管部門撥付下一級主管部門,撥付環節的增多引發資金管理風險。如重點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程,專項資金從源頭到項目實施單位,要經過中央、省、市、縣、鄉(鎮)、村六個層次,退耕還林還草工程中林業部門劃撥的資金也要經過國家林業局、省、市、縣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等四個層次。審計經常發現上一個資金撥付層次挪用或滯留專項資金,影響工程進度等問題。
(4)現行項目管理體制下,計委管理缺位與越位并存,難以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轉。由于環境保護項目涉及許多專業領域,造成項目管理部門過多,形成管理責任難以落實的風險和資金管理缺位的風險。以重點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為例,按《國家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各地由計委牽頭的生態環境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生態辦)對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而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又作為項目的專業主管部門。在審計調查的6個縣中,發現有5個縣都將生態辦作為當地計委的一個臨時部門,由于生態辦在組織上不獨立,在行政級別上低于其他專業主管部門,而且缺乏技術監督能力,不具備全方位管理項目的權威和力度。還發現,有些縣按業務主管部門切塊使用專項資金,具體工程由業務部門承擔,生態辦的工程管理職能形同虛設。同時,計委監督資金既不符合公共財政資金的管理要求,也不具備管理的能力,造成資金管理職能缺位,各主管部門挪用、借支項目資金彌補經費開支的現象屢有發生。在審計調查的5個縣中,有4個縣存在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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