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9月21日,福建高院在泉州中院召開福建法院“跨域”立案服務工作新聞發布會,決定在福建全省推廣“跨域”立案的司法便民服務。跨域立案由福建省泉州市率先發起,它作為“跨域、連鎖、直通”訴訟服務平臺所提供服務的一部分,在推行以后很快就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怎么解決這些問題將是跨域立案制度發展的一大挑戰。

一、民事訴訟中的跨域立案制度概述
跨域立案是指在一定行政轄區內的不同層級和不同區域的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可就近選擇具備“跨域”立案服務條件的中級、基層法院或人民法庭辦理立案事務,要求他們為當事人提供接收立案申請、收轉起訴材料,代為送達立案法律文書等“跨域”立案服務。從具體操作上看,跨域立案要求各法院設立專門的跨域立案服務窗口,并且實行定人定崗、專人負責的制度。在進行訴訟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就近選擇一家具有跨域立案服務條件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或派出法庭進行立案,接受法院應當接收當事人的起訴材料,核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對起訴材料進行初步的形式審查,然后把當事人的起訴材料掃描成電子版傳輸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進行立案審查,根據情況作出收件告知書、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裁定書等文書,在加蓋本院的電子印章后將文書推送給接收法院。接收法院收到后將文書送達當事人并將送達回證傳回有管轄權的法院。在這整個流程中,接收法院僅僅承擔形式審查、風險提示、立案指導、法律釋明等職責,并不行使實質性的立案審查權。但對于明顯屬于違法起訴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接收法院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并不予提供跨域立案服務。
二、民事訴訟中跨域立案制度的背景分析
(一)理論分析
從法理學上來說,跨域立案制度是有利于提高法律公平、效率、秩序和正義價值。首先,實行跨域立案制度有利于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為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從而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其次,把當事人來回在管轄法院所在地和自己居住地來回奔跑的情況轉變為訴訟材料在法院系統內部的流轉,尤其是在掃描成電子文件以后再網絡上的內部傳送,其效率可以得到很大的提高。再次,跨域立案制度有利于構建當事人和法院之間新的訴訟秩序,并且這種秩序的構建也有利于民事訴訟活動得到更好地進行。
從民事訴訟法學的角度來看,跨域立案屬于訴訟中管轄制度中的概念。我國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由于不同地域包括著各個層級的法院,因此這里的跨域立案會同時涉及到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一個涉及到的問題是接收法院是進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若是僅形式審查,也就是接收法院沒有行使實質上的審查權和管轄權,則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障礙;若是接收法院進行實質審查,即接收法院行使實質上的審查權和管轄權,則會涉及到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管轄的規定以及下級法院有沒有足夠的能力審核上級法院管轄案件的情況,如果接收法院在自身審核上出現瑕疵,就會出現起訴人不能有效及時向管轄法院起訴的情況。
(二)法律法規分析
我國法律法規關于管轄的規定主要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第119條和第124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四項規定,原告的起訴必須符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條件,如果原告沒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四項規定“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從這些規定來看,當事人的立案必須針對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否則人民法院是有權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在跨域立案的司法便民制度下,這些法律規定也是不能違背的。因此,接收法院要做的只能是形式上的審查和風險提示等工作,只要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并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接收法院就應當予以接收并且掃描成電子文件發送至有管轄權的法官,至于收件告知書的作出,案件的立案與否決定的作出,都應當是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負責。只要做到了這些,跨域立案制度的實施與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并不存在沖突的。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院長李小興認為,在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協調下,泉州市兩級人民法院之間可以視為達成了一個互相授權委托立案的集體協議,該協議約定泉州市兩級法院內任何一個法院都有代為出具受理通知書。筆者認為這是很好一種構想,不過與我國的法律法規在根本上還是相沖突的,因為管轄權的行使包括案件的立案環節。雖然兩級法院同屬于泉州市一個行政區劃內部,但各法院在本身上是相互獨立的,只要接收法院自身未經有管轄權法院的審查和確認就作出了立案與否的決定,那么就是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四款相違背的。然而出于這一構想的優越性,我們可以通過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釋的途徑進行解決。但為了防止當事人在不同法院立案取得不同效果的情況,有必要設立一個共同的立案標準。20xx年9月,福建高院制定下發了關于全省法院跨域立案服務的若干規定,在這個規定中,收件法院“應接收當事人起訴材料,核對當事人身份信息,進行初步形式審查,掃描起訴材料并傳輸給具有管轄權的受訴法院”。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福建省高院的做法是規定收件法院只進行形式審查,具體的決定還是由有管轄權的“受訴法院”作出,這同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是并不違背的。
(三)現實需求分析
跨域立案在現實實踐中是存在著極大地需求的。首先便是當事人的訟累得到極大緩解。在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模式之下,原告往往要經過很遠的路程才能趕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若是立案的準備材料有所欠缺或是瑕疵,則當事人就會需要再跑一趟,如此奔波勞頓,加上工作的耽擱和訴訟能否成功的憂慮,當事人往往會考慮要不要起訴。在跨域立案制的背景下,當事人的訟累得到緩解,其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也會得到加強,法院審判所帶來的公平和正義也會在便民訴訟中得到認可。其次是可以提高法院的立案效率。法院的“審判力量嚴重不足”無疑是審判實效的一個軟肋,通過跨域立案制度的實施,可以把科技手段和互聯網技術引入進來,進行資源的整合,從而實現整體效率的提高。李小興認為跨域立案有利于降低原告訴訟成本,讓群眾更易于接近司法。泉州市中級法院院長歐巖峰認為這是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的趨勢的回應。華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戴仲川老師認為,這樣的創新可復制、可推廣,使用范圍越廣,受惠群眾越多,作用越大。從以上來看,現實實踐對于跨域立案制度是有著很大的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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